医院人员紧急替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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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医院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在人员紧急情况下,对岗位人员进行临时替代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1. 医院各部门因人员病假、事假、产假、工伤、离职等原因导致岗位空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时;
2. 医院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人员不足,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时;
3. 医院对某些岗位进行临时调整,需要紧急替代人员时。
三、紧急替代人员条件
1. 紧急替代人员应具备与原岗位相当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
2. 紧急替代人员应熟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3. 紧急替代人员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确保工作质量。
四、紧急替代人员选拔程序
1.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紧急替代人员名单,经科室讨论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2. 人力资源部对紧急替代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条件;
3. 人力资源部将紧急替代人员名单报院长审批;
4. 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与紧急替代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紧急替代人员职责
1. 紧急替代人员应按照原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 紧急替代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形象;
3. 紧急替代人员应积极配合原岗位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 紧急替代人员应主动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紧急替代人员待遇
1. 紧急替代人员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工资待遇;
2. 紧急替代人员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
3. 紧急替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监督与考核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紧急替代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紧急替代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3. 紧急替代人员的工作表现将纳入医院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