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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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学校教育事业改和建设,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提高女职工素质;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专职工会干部和能反映、代表女职工要求,热心女职工工作的女职工代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在校工会统组织下,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立足本职,多作贡献。

第五条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宣传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思想、业务、文化、身体素质,引导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第六条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女职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尊老爱幼、教育子女,搞好家庭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家委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七条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参与制订落实有关维护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的保护制度和保健设施。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妇女保健知识,定期进行妇检。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探讨女职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联系,作出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可提请教代会审议。

第九条经常反映女职工在抚育幼儿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协助行政共同搞好托幼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育儿保健宣传,帮助女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条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的平等权利,做好女职工的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校工会工作计划,结合女职工特点,根据女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讨论问题,总结交流情况(必要时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主动与行政有关部门和工会其他方面的工作密切配合,依靠广大女职工工作积极分子经常深入女职工群众,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困难,及时向有关方

面反映。做到为女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使女职工委员会成为女职工信赖的组织。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人意见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校工会报告工作,并在工作中经常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经费在校工会内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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