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寻租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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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寻租问题浅析
周淑云陈书华
(湘潭大学管理学院,湘潭,411105)
[摘要] 当今信息社会,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市场经济体制下,信息拥有者想方设法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垄断,以获取高额利润。

信息寻租的表现多种多样,政务信息领域、公益性信息领域、商业信息领域都有信息寻租行为的存在。

信息寻租行为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危害性,为此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抵制信息寻租行为。

[关键词]信息寻租信息公开公共获取
1 信息寻租的概念
寻租这个术语是安. O.克鲁格于1974年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最先使用。

这篇论文是寻租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寻租理论研究从此蓬勃兴起,从此,寻租理论逐渐渗透到了经济学的各个分支,并为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行政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广义的寻租是指社会上追求经济利益的一切非生产性活动。

寻租的实质是通过限制自由竞争和资源的自由流动达到垄断的目的,从而获得经济租金的非生产性活动。

因此寻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寻租所得之利是一种不当得利。

信息寻租是指信息拥有者凭借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人为限制信息自由流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信息寻租牟取暴利是信息化社会的特有现象。

在当今信息社会,信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本,谁拥有信息谁就拥有财富。

因此信息拥有者想方设法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实施垄断,以获取在任何传统产业领域都难以实现的高额垄断利润。

信息寻租的主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一切依靠信息谋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如政府部门、信息企业、信息提供商等,只要他们利用信息获得经济租金,都可以称为信息寻租者。

信息寻租与信息垄断有着密切联系。

有学者认为,在20世纪最可怕的、最值得警惕的是财富的垄断和权力的垄断,而在21世纪,最可怕的是信息的垄断。

信息垄断导致社会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导致信息不对称。

不对称或不完全的
信息使得信息的优势方会利用自身优势和外部制度缺失攫取大量租金,改变社会资源的分配,从而对信息的劣势方造成直接威胁,并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的基础。

2 信息寻租的表现
信息寻租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源都有寻租的可能。

2.1 政务信息资源的寻租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其中包括3000多个数据库)。

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永远无法企及的信息优势。

从政府拥有的信息量上看,政府是整个社会信息中最大的形成者、收集者、管理者和占有者。

从政府信息所具有的信息效用来看,政府信息内容对整个国家、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力、约束力。

从蕴藏的信息价值来看,政府信息内容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重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理应将这些信息转化为全体公众的信息优势,向民众公开,与民众共享,这是一种应然的推论。

而事实上,政府信息优势在现实中却体现出“政府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利益化”的普遍现象。

各种政府信息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各部门各自占有信息,互不连通、互不交流,更不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导致这种信息优势异化,信息寻租应运而起。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各部门把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当作寻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筹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形成了信息垄断。

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例如,房地产交易中,土地出让方式缺乏公开透明度,国土管理部门可以获得租金,导致房地产开发中的营私舞弊和黑幕交易;工程发包中拥有决定权的部门进行暗箱操作行为形成的租金;政府采购中主管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权从供货商处获得的租金。

政府部门在政治压力或者有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游说下将有关信息优先提供给设租者,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政府权力介入导致的经济租金的大量存在,必然引导大规模的寻租行为。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有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作自己的‘领地’,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权力基础。

依靠职权,千方百计地垄断信息,甚至利用信息垄断寻租”。

2.2 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寻租
公益性信息资源主要是指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方面的信息。

公益信息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公益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使得公益信息服务领域中的租金无处不在,这必然会诱使各利益主体参与到对各种公益信息寻租的追逐活动中来,因此公益性信息寻租行为是大量存在的。

如教育寻租,利益主体通过游说、贿赂、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各类疏通活动获得自己所需的教育信息,而这些信息原本应该在社会进行公开公平分配,寻租者由此获得了他们所需要的教育租金,从而获得超额利润,给租者获得自己所需教育资源,寻租者获得经济利益,二者各取所需完成交易。

教育领域的乱收费行为、择校行为、买卖文凭行为等都是教育寻租的主要表现形式。

科技信息寻租行为也广泛存在。

如有的科研项目由国家进行全力资助,但科研成果却被某些单位或个人所垄断。

这些单位或个人利用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大肆进行寻租活动赚取超额利润。

这种寻租活动甚至被披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外衣。

而有的科技信息却被开发商漫天要价。

如微软公司以Windows垄断计算机操作系统,为所欲为地制定垄断高价,并收取高昂的专利费、版权费和商标使用费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正因为如此,在整个IT业的厂商为6%的产业平均利润争得头破血流之际,微软公司却可维持92%的毛利率和44.3%的纯利率。

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寻租使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矛盾日益突出。

信息共享是信息的本质属性之一,但信息寡头的独占却使这一属性被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所吞没。

2.3 商业信息资源的寻租
商业性信息资源是指商业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收集和生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息资源。

商业性信息资源并不属于必须向公众免费提供的信息,但是在商业信息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不公平交易行为,存在以谋取非生产性利润为目的的寻租现象。

如在证券信息交易中,有人通过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想方设法设置寻租空间,抓住一切可以设租的机会获取经济利益。

信息寻租破坏了市场公平博弈环境,会对信息获取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造成新的不公,他们无疑将成为寻租行为的最终受害者。

3 信息寻租的危害
3.1 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个历史范畴。

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根本上是指社会对利益的分配原则。

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利益包括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任何社会一旦在利益的分配上显失公平,社会正义就无从体现,社会的和谐秩序就会被打破。

信息寻租正是打破了这种利益的合理分配。

信息寻租使少数信息拥有者从信息资源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从而损害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违背了公平与正义原则。

3.2 浪费社会资源
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营利活动。

寻租作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额外收入的行为,并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却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公共资源为私人所吞噬。

信息寻租的可能性迫使人们花费额外的时间、精力、资源去从事这一类交易活动。

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类交易活动没有增加任何社会产出,反而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信息垄断、专权以及寻租活动还会使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高效地合理流动,使信息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寻租活动使原本应该由社会公众所分享的信息资源被寻租者所垄断,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3.3 剥夺了公众信息获取权
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该为社会公众所自由获取,信息获取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信息寻租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渠道。

信息寻租使信息由公共资源转化为少数人赚取利润的工具,导致信息资源在社会的分配不公以及信息不对称。

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数字鸿沟也越来越大。

4 取缔信息寻租行为,保证信息公共获取
寻租活动对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和发展具有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其产生的危害无论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还是政治领域都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积极探求抵制寻租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对策,以有效地抑制和消除寻租现象。

4.1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既给我们提供了行为规范,又给我们带来了效率”。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提高社会信息的透明度,使可能存在的租金机会的信息充分展现在公众面前,从而遏制寻租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系列规则,可以规避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进行寻租。

只有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才能对社会的信息生产、传递、消费行为予以规范,并借助其权威性、强制性来约束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国家应该广泛建立信息公开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使信息公开制度真正得到实现。

4.2 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
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建设信息化高速公路,提高我国信息化水平,有利于抑制信息寻租行为。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而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强化全社会的信息意识,培育市场,扩大需求,发展壮大信息资源产业;着力开发和有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增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推动我国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结构优化,提升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

重点强调应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和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加强,将促进国家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形成完善的信息生产、交流、传播与运行机制。

从2002年至2007年,我国将投资1万亿元人民币用于电子政务工程。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立,将使信息公开更容易实施,使信息寻租推动存在的基础。

4.3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约信息寻租行为
法律和制度是遏制寻租的有效方法。

为了取缔信息寻租行为,必须加强立法司法工作,让信息产业在一个充分法治的环境中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形成一种有利于克服寻租活动的社会环境。

在立法上,应该对规定信息寻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上,加大对寻租者的惩罚力度,从而提高其寻租成本,减少寻租行为。

但是立法并非终点,只是起点。

遏制信息寻租行为需要经过多方的努力,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才能使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成为人们自动遵守的行为准则。

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寻租现象将会逐步消除。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12日)
2黄晓晔.企业家寻租行为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5(2)
3陈兴桂.信息寻租的现象分析及应对措施.广西社会科学,2005(3)
4 郭文娜.论我国西部信息透明化建设.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5 赵娟.寻租与寻租理论.经济界,2006(2)
6 赵子健.现阶段我国寻租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市场论坛,2005(1)
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8 刘启君.寻租行为定义问题的再认识.湖北社会科学,2005(3)
作者简介:
周淑云女1979年生湘潭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书华男1971年生湘潭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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