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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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一.单选(10×1=10’)

二.多选(5×2=10’)

三.名词解释(4×3=12’)

四.简答题(4—5×8=32—40’)

五.判断分析题(6×1=6’)(错误的说明原因)六.案例分析题(20’左右)

重点:

案例分析:结婚之后、死亡之后等情况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

1、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表面一定立体空间内的气候、土壤、基础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及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综合体,同时包含着人类活动及其改造和利用的成果,它是一个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土地为客体、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法的作用(P20)

(1)土地法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土地法为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土地法为人们从事土地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土地法对解决土地纠纷,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4、土地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和依据(P11)

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转移。

条件:(1)土地法律规范,这是前提和依据;

(2)权利主体:

《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农民集体

《2》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3》土地管理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4》土地审批权主体: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事实。它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5、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P45)

(1)通过对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明晰、确定化,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通过对合同法、土地开发利用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的良性流转,同时实现土地合理利用,以达到地尽其用的目的。

(3)通过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对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管理监督,保证以土地为基础的粮食安全、经济建设等事业的发展。

6、“耕者有其田”理论(P49)

是指1924年由孙中山提出来的,主张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民所有制,使农

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收获自己的劳动果实。

7、土地所有权概念(P52)

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对于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事实,这是土地所有权最基础的一项内容,也是其他所有权权能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占有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占有权。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超出所有权的本身范围,也就是说占有权能不能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仅仅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能: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能:土地权利人依法收取土地所产生收益的权利。

(4)处分权:土地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

8、土地所有权的限制(P54)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所有权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由于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还是一种资源,因此土地更多的体现了公益和私益的结合。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可能会事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以实现两种利益的均衡。主要包括:

(1)在私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虽然是土地,但是这里的土地只限于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而并非地上地下的无限延伸。土地所有权利的效力不得及于不存在特别利益的高处或低处,所以当别人合法地利用这些高处或低处时,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法律排除这些障碍。

<2>相邻关系的限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人应该对相邻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

<3>对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化,并且要更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

<4>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用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他物权。一旦设立,所有权人就必须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2)在公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所有权交易上的限制。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一定是限制。如:不能向外国人转让土地所有权等。

<2>土地征收、征用。国家在某些时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占用集体的土地,这时就需要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但要给予集体土地适当的补偿。

<3>土地的基本国策和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保护土地的义务。

9、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P57)

(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即是领土主权的享有者,也是国有土地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领土主权者的身份是不同的。

(2)客体的特殊性。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就是国有土地,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这些土地这能由国家所有,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也禁止侵占或者以买卖等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的领土主权的享有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承继、没收、征收、国有化等方式强制性地获得国有土地。

当然国家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强制性地转移土地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有土地不可能由抽象实体的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10、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P58)

主体: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客体:(1)城市土地;(2)城市以外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有的土地。城市以外的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是法律未规定的,应当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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