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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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二、安全设施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三、安全设施管理内容
第七条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改造和报废等环节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矿山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安全可靠。
(二)安全设施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三)安全设施验收: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四)安全设施使用: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使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设施使用方法。
(五)安全设施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六)安全设施改造:根据矿山生产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改造,应确保改造后的安全设施安全可靠。
(七)安全设施报废:安全设施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四、安全设施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条对安全设施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