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大巴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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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大巴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阜蒙政办发〔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大巴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中省直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蒙县大巴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大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大巴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危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大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94)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阜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和管理办法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的以及界外对大巴水源产生环境风险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分别对应4个预警等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具体见表
1-1。
注:1、“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条件的任何一条即为相应预警等级。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大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监
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县区、乡镇两级响应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各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阜蒙县阜新市大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大巴镇镇长兼任。
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各水源地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
作。
(1)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向市应急管理局、上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3)负责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4)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分管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演习,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6)编制、修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对预案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7)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
情况。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大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饮用水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向有关部门传达并督促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储备调运和指挥工作;协调做好相关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实施全天候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当地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配合重、特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安全工作,并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进行侦察、鉴定,清理,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涉及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风险防范和流动污染源监管,制定落实剧毒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消防大队:实施全天候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119接警,并及时通知当地及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配合现场处置部门进行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能力建设、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安置,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全天候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12369接警,及时通知县应急指挥机构,并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相关成员单位协作,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固定源(企业、尾矿库排污)排查监管,提请政府取缔保护区内非法排污企业。
监督有关部门对涉及水源保护区的流动源(公路、铁路危险品和危险废物运输)、面源(化肥、农药使用)实施严格管理。
组织开展保护区环境状况日常监测、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和专家组意见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开展取水水质监测和保护区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水源污染事件、发布用水安全警报;组织编制供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并会同县水利局通过水资源综合调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等方式保障居民饮用水的供应。
发生污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的清理工作;组织编制大巴水源保护区取水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利局:配合县住建局综合调度水资源、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污染源调查,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组成工程抢险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形成抢修工程方案,实施封堵、拦截、分流等应急工程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健局:与相关部门协作,负责取水水质卫生方面监测,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大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健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剧毒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为应急
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公路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开展农牧活动、农药化肥施用、畜禽养殖粪污和生活废水、生活垃圾排放及其它危害水源行为的整治,参与饮用水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气象局、县地震局:负责监测分析区域气象、地震等情况,发布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极端气象条件、地震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协调大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配合协调大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巴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人民政府编制大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大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安排大巴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经费,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停水期间居民饮用水供应;组织本地区应急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发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大巴饮用水源保护区非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当本地区发生特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除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以外,应积极配合上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信息研判,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阜新市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辽宁省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处置为先、重点保障”的原则,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为第一要务,尽快查明污染事故原因、控制污染源头,运用科学的方法减缓和消除影响,通过合理调度,尽可能保障用户有序用水。
4.2 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Ⅳ级)响应,原则上由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阜新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员指导。
(2)较大(Ⅲ级)响应,由阜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应向省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予以支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橙色)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污染时,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人或现场公众应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2369、119、110电话。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组织开展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阜新市政府和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阜新市政府和辽宁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水源地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的水源、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泄露或排放污染物和数量、影响因子和监测结果、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水源井等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包括对供水影响和采取的
临时保障措施。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原则
各有关部门联动,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供水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
4.4.2 处置程序
县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大巴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应急机构和阜新市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执行上级部门指令。
(2)按照事件分级处置权限及时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先期处置情况采取进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处置措施,根据专家建议通知其他专业队伍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请求上级专业部门支援。
4.4.3 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经合理判断、科学决策后,视水源受影响程度,慎重采取停水措
施,适当切断保护区内的取水作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人首先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有效控制及处置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切断污染源,开展污染治理等措施。
有关监管部门应配合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现场处置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采取查因、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4.5.1 切断污染源头
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指挥部可以根据形势,对水源周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
4.5.2 控制污染水体
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
4.5.3 治理污染物
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
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
染。
4.6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饮水等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必要时对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进行疏散撤离。
4.7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应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阜新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8 应急终止
大巴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撤销。
预警号令发布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阜蒙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水源保护区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