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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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
一、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
(一)法社会学在韦伯的时代
韦伯生活在十九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他出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生长在欧洲的土地上也使得他具有了传统欧洲思维能力,他的一生尽大局部的时刻是在写作中度过的,同时在当时就享有盛名,他的著作颇多,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等诸多方面,内容也错综复杂。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而正是由像韦伯如此的一批学者真正奠基起来的。

在当时的时代里,法社会学也必定是时代的反映。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大肆扩张,瞬间涉及全世界,且差不多由传统的垄断主义开展到自由竞争主义,如此,社会的整体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自由竞争主义带来的一个必定的结果确实是基本政府对社会的有力干预,否那么,政府将显现出巨大的压力,然而压力必须得到释放,在这中间,法律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西方诸国家对法律及正义的信仰,非常自然的就将法律和社会本身联系在了一起,如此便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律和社会的关注,一大批的学术论文和书籍相继而出。

韦伯也是在如此的背景下从事写作的,1908年,马克斯韦伯开始写作?经济与社会?,其中的?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起点。

随后,他又写作了一大批的著作,最终奠定了这门学科的根底。

(二)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
马克斯韦伯是当代具有广泛妨碍的思想大伙儿,他的理论涉及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且大局部著作被奉为经典。

“法社会学是韦伯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但正如韦伯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在法社会学理论中,他并没有给予一个清楚的论域,他只是要紧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探讨了法律与其变化模式。

〞[1]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练习,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进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全然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进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
目光转向了法律本身与其他社会标准的关系,进而来研究法律本身,这其中也包括了政治、经济等范畴,从而深进讲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标准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

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与方法论根底
(一)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
1、法律的理性化。

关于韦伯的思想所表达的主题,并没有一个一致的瞧点,学界众讲纷纭,但至少有一点能得到人们的共识,即:“几乎所有研究韦伯思想的人都毫不例外地把‘合理性’瞧做其思想的核心概念。

〞[2]要理解他的理性化的概念必须先从他的法律类型学讲起。

韦伯的分析,通常是给研究对象下定义开始的,他的法律社会学也正是从法律的方式定义开始的。

他认为,“假如秩序受到了强制(肉体的或心理的)可能性的外在保障—这种会产生服从或报复性侵害的强制将由为此目的而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来适用—那么该秩序就被称为法律。

〞[3]那个地方韦伯的法律定义包括三个内容:强制、执行人员及秩序。

通过对以上三个要素的分析,提出来他的法律类型学:(1)理性的(形式的与实体的);(2)非理性的(形式的与实体的),从那个地方,我们便能瞧出理性化的法律和非理性化的法律的区分。

然而韦伯非常少关注法律开展的一般过程,“韦伯要紧关怀的是促进法律理性化进程的因素,而不是法律开展的一般过程,因而他对法律开展的低级时期较少给予考虑。

〞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中也曾具体的考察了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他认为:“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经典作家中,是唯一想解脱历史哲学思想前提和演变论全然假设,并想把旧欧洲社会的现代化理论理解为一种一般历史合理化过程结果的社会学家〞,因为社会合理化的论题早在18世纪就由历史哲学提出来了,并在19世纪被演变论的社会理论所同意和加以改变,而韦伯重新提出合理化理论,并进行社会学咨询题的探讨,正是由对19世纪演变论的批判所决定的。

在涉及韦伯的法律思想与“合理性〞、“合理化〞的关系时,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在韦伯的合理化理论中,法律开展既具有突出的地位,也双重意义的地位。

法律合理化的双重性在于法律合理化同时表现为目的合理经济行动和行政治理行动的机制化,以及目的行动的合理下属体系,能够或者大概能够解脱它们道德实践的根底。

〞[4]“因此韦伯在他的法律社会学中"提出了一种与在宗教社会学研究中不同的策略,韦伯在基督教伦理学中指出理由讲明什么原因基督教伦理学的情况不能到达道德实践的意识结构的一种持续的机制
化,而对现代法律做了不同的解释,讲明现代法律与评价的价值领域相脱离,同时从一开始起就能够表现为熟悉的工具合理性的一种机制的表达。


2、法律与现代性。

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另一个主题离不开“现代性〞。

在其关于“理性化〞的论述中,实质上关于“现代性〞的论述。

越来越多的学者差不多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因此,韦伯被称为“现代性理论家〞。

哈贝马斯在论述韦伯的“合理化理论〞时也曾提到“现代化作为社会合理化〞的咨询题:“基督教伦理学的作用随着完全合理化的世界瞧而同时形成的熟悉潜力,在内部发生魔力丧失过程的传统社会内,还可不能发生作用。

只有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熟悉潜力才会发生“韦伯把现代化过程,确实是基本讲,资本主义社会和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以及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和欧洲国家体系的开展描述为合理化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法律具有特不重要的作用。

现代结构具有两个层面,即客瞧的制度层面与主瞧的意识层面,艺术、哲学、道德、宗教等为主瞧的意识层面,而法律与国家(政治)、经济一起构成了客瞧的制度层面的要紧内容。

韦伯更加注重法律制度构成的政治因素。

不管从西方法学研究的传统角度瞧,依然从韦伯社会学研究的主题瞧,韦伯法学研究的主题和重点都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形成和开展这一全然背景密不可分。

不管是韦伯的社会学全然思想依然其法律社会学思想基本上在这一土壤中产生和开展的。

正是基于这种瞧点,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另一主题才被定位于“法律与现代性。


综上所述,假如讲韦伯关于“法律理性化〞的论述是从法学的角度来指示西方“现代性〞的,法律理性化对现代西方的经济、政治、宗教的“现代性〞特征之形成产生极其重要的妨碍,而这些因素又反过来塑造了现代西方法律的现代性品行,二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二、马克斯•韦伯对法律社会学的定位
在韦伯瞧来,法律社会学的定位要紧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律社会学是一种理解的经验学科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定位咨询题,韦伯认为其要紧有两大面向,一方面,把法律社会学瞧成了“西方法律开展史〞的研究,另一方面,韦伯将其瞧成是一种理解的社会学。

有关
西方法律开展史的社会学研究,倾向于对比宏瞧地瞧待法律秩序与法律制度的历史开展,然而如此宏瞧的研究,依然要立基在对微瞧世界的社会行动的考察与研究之上,因此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是一种研究法律这种社会行动的科学,是一种理解的经验科学。

对法律的分析必须针对使用法律、熟悉法律、按照法律来行动的社会行动者。

人的社会行动包含主瞧动机上的面向,以及客瞧社会后果的面向,主瞧面向是所谓“意义的妥当性〞的咨询题,而客瞧面向那么是所谓“因果妥当性〞的咨询题,人们依据法律所进行的社会行动,不管是遵守它、无视它或违反它,基本上一种法律行动,而法律行动是人依据主瞧上视为有约束性的法律规那么,把法律瞧成“准那么〞,而进行的规那么性行动。

韦伯曾经表示,法律规那么一方面是一个理念上、思想上能够推演的标准;另一方面,它是一个经验上可确定的准那么,为具体人们所拥有。

前者是法律解释学的课题,后者那么是法律社会学的课题。

当社会学把应然也当作实然研究时,它就离开其标准的特质,不被瞧作是“有效的〞,而把它当成“实存的〞来处理。

因此法律是否有效,在社会学来讲,首先是标准的事实,然而对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来讲,这种标准性的实际行动的出现,单瞧行动者主瞧上对标准存在的概念而定。

(二)区分社会学的与法学的概念
对韦伯来讲,必须要往区分所谓社会学的法律概念与法学的法律概念。

法学家所认定的法律是:什么在瞧念上被瞧作是法律?社会学家关怀的是:在特定秩序被瞧作是有效的机率的情况下,什么是实际出现的现象?因此法学家追咨询的是,被当作是法律标准出现的语言结构,应该在逻辑上正确地符合什么意思与什么标准性的意义。

而社会学家追咨询的是:在一个共同体里,社会行动的参与者,主瞧上认定特定秩序有效,且实际付诸行动,亦即依据这秩序而采取他们的行动的机率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什么是共同体内所实际发生的现象?因此,法学与社会学立基在法律的不同层面之上,法学立基在“瞧念上有效之应然〞的层次之上,而社会学那么立基在“实际发生的现象〞的层次之上。

因此在法学无可防止地要往追求二中选一的抉择,亦即法与不法,这种价值判定,一个特定意义的法规是否有效,各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这种不回杨即回墨的标准性抉择,对社会学来讲,是不存在的咨询题。

因为社会学是一门实然的科学,其所瞧重的是法律的“实在面〞,而法学是一种应然的科学,其所瞧重的是法律的“标准面〞,两者不应该混为一谈。

韦伯认为社会学的
要紧任务是作社会事实的探求,也确实是基本所谓的“事实判定〞,判明社会的事实发生与否,研究者身为文化人,当然有其价值关联性,但在研究过程中,依然应该尽其可能地离开自己价值判定的立场,尽量做到价值免除的努力。

(三)法律是一种社会行动与正当的秩序
韦伯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行动的学咨询,而法律是一种规那么性的社会行动,由适应、民风、风俗、常规而非法律,规那么性的社会行动,理性化的程度愈高,稳定性与连续性愈高,而其行动的可估计性就愈高,而最后变成一种正当的秩序,这是常规与法律的时期。

常规与法律不但跟行动者的主瞧意义有关,而且它出现的机率,亦即它的有效性是靠着外在的结构来加以保证的,对韦伯来讲,常规与法律基本上正当的秩序。

常规是在外在上,透过下述的机率来加以保证的:在一个既定的人群里,违反它时会遭到一个(相当)一般的与实际感受到的。

因此,就那个定义来讲,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关于法律作社会学式的定义,实际上融合了两种不同的理论策略,一个是重视心理上保证的“成认理论〞,另外一个那么是重外在形式的机构的保证的“强制理论〞或“强制机构理论〞。

(四)团体多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
身为社会学家的韦伯,他的强制机构是个多元的概念,并不是专指国家法的法院、检察署、警察等等,只要是个团体就有保证团体内部法律的强制机构的存在,换句话讲,韦伯所突显出来的确实是基本团体多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每个团体都有他们自己的法律。

对韦伯来讲,常规所牵涉到的是特定人群“特殊环境〞,而法律那么以团体为其参考团体,法律与团体对韦伯来讲是不可区分的,他对团体的定义跟对法律的定义相当类似:“一个向外规那么性的限制的必守的社会关系能够称它为团体,只要它的秩序的遵守,是透过一个专为贯彻它而设的特定人们的行为所保证者:这能够是一个领导者或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后者有时总是同时具有行政权力。

〞对韦伯来讲,这领导者能够是家长、社团的董事会、总干事、诸候、总统或教会首领等等,韦伯拒尽了法学家所认定的,只有国家才有法律的办法。

他特殊考虑到人类的社会许多并未开展到现代国家的地步,而只有团体的存在,对他来讲,有领导者的人群就能够称为团体,如家庭、宗族、部落、社团、工会、教会、政D、国家等等。

领导者确实是基本强制机构,透过领
导者的保证,一个团体内的秩序,亦即是法律,就得以维持下来。

因此,对韦伯来讲,社会存在的各个团体为了维持其内在的秩序所订定的规那么,同时附诸实施,由领导者加以保证者,这确实是基本所谓的法律。

三、对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思想的考虑
从上面的阐述能够清楚的瞧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奠基于“合理性〞及“现代性〞两个方面。

这种对法律的深刻考虑以及由此总结出的法律与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相关性,在非常大程度上是与韦伯个人的经济所密不可分的。

作为一名现代社会学家,同时又是一名法律学者,为韦伯创立独特的法律社会学思想提供了历史背景。

社会学理论为他更好地研究法律提供了契机。

同时,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其法律社会学思想的解析,能够剖析当前社会存在的咨询题,并对症下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尽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学思想基本上融进到他的社会学和经济学里面的,因此任何的回纳都难免会以偏概全,但从总体上讲可给我们以下的启发与考虑: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局部,它在同其他各种社会现象互动中不断开展变化,因而只有把法律与其他的社会现象相联系,才能正确全面理解法律。

法律必须不断的与社会互动,在社会中不断的作用、更新,通过社会的实践来检验法律的可行性与现实性,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切实可行的法。

法律不能离开社会而被孤立的考虑,尤其是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应该更是如此,应使之更加切进时代,融合社会。

再者,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复杂的,而不是单纯的,并非任何法律现象基本上经济因素的直截了当反映。

在当代的社会开展局势下,整个社会基本上高速开展的经济社会,经济咨询题并不是像往常那样简单,法律与经济的脱节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不能简单的理解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最后,应当不断促进法律的理性化,把经济及社会治理的个人任意干预落低到最低限度,使治理活动标准化。

理性化的法律能够促使理性化的社会的形成,从而使得社会的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的正常化运转。

马克斯韦伯的法社会学为西方的法社会学奠定了根底,并用独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使得法社会最终成为20世纪的三大法学派之一。

然而,法社会学这门学科正如法国一位学者描述韦伯讲的那样:“在韦伯心目中,未完成性是现代科学的一个全然特
征。

他从来不认为社会科学有它的建成或一个完整的社会法那么体系差不多形成。

〞[5]因此,法社会学也没有完成,它依然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同时也会不断的开展和完善。

四、结语
韦伯把许多重大的咨询题都留给了他的研究者及其后人,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惊喜,同时带来了咨询题,这都与他的抽象思维与性格相关。

他的法社会学思想也如此。

他试图以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对社会与经济中的法律作出社会学解释,以理性化、社会行为、法律多元主义等特点来分析我们的社会,这基本上法社会这门学科的重大意义。

即使是在当今,他的独特的法律研究方法,以及他提出的理性的社会和法律都还具有着独特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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