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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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二、实行“一照一码”后的变更税务登记
(1)
企业涉税信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 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 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 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 到交换平台。
一、实行“一照一码”后的设立税务登记 (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 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 度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
三、实行“一照一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 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情形时,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注销登记,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清 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清 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 关,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分别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 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 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 换平台。纳税人凭《清税证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税法
一、实行“一照一码”后的设立税务登记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 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 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载有18 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 税务登记证。“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