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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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工作的职责
1、接待本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镇外人士向镇党委政府,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镇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2、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4、及时、准确地向镇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
5、向镇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
7、汇总全镇的来访情况;
8、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有关来访统计;
9、指导村信访业务;
10、为镇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来访情况。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5、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
(一)受理
向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镇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
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
5、其他不属于镇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不再受理
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镇处理。
4、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来镇劝返。
5、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五、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1、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
2、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
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4、不得接受来访人和接访人的吃请;
5、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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