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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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正文)
举办者:
制订日期:
审批机关: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合肥市教育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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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肥某中学章程
(*年*月*日合肥**中学董事会会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 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 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三条 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 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
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材。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
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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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 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 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 以 上的董事必须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 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 1 /2 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 1/3 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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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记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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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 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长不能行使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由董事会参照合肥市 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 政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8—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 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 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五)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学校举办者(出资 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 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伤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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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 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 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为: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 ,盈 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
中提取 25%—3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
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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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允许方可通过。
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允许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允许。
第四十一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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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校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三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校即为终止。
终止后,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学校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制订,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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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注:此为样本(A4 纸,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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