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申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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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申请审查制度
第一条工程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检查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本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开工报告,呈送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条申请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资料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施工测量和技术交底已经完成,施工桩橛齐全。
三、征(租)地、拆迁、临时工程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完毕。
六、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
七、施工现场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已经建立,各种组织机械健全并能有效运行。
八、工地试验室已经建立并经验收合格,各种检测、试验设备取得认证,材料的试验能满足开工要求。
九、对有关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按时完成,专业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十、文件核查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条项目的总开工报告,由本项目部负责填写,并于开工前十五天内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于开工前十天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四条建设单位确定的重点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本项目部填写,于开工前十五天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五条严格执行开工申请审查制度,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正式工程方可开工。
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