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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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和参与度,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
第一节采购目录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归中小企业采购目录。
中小企业采购目录应涵盖各行业、各地区小规模的项目,保证中小企业有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第二节中小企业优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参与。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给予适当的便利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多的中标机会。
政府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并在评审中予以加分。
第三节限制招标范围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某些项目只向中小企业进行招标,或者限制某些规模以上企业参
与投标。
但是,限制招标范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维护中小企业权益
第一节建立维权机构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维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节排除不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排除中小企业的参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的中标机会。
对于发现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惩罚。
第三节支付和结算及时性
政府采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并保证结算工作的及时推进。
对于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
第一节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政府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参与情况进行重点
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二节执法机构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中小
企业权益的维护。
执法机构应加大对政府采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
律监督和惩处力度,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及时公开和宣传本办法,并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