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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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作协议》编号等事项)。

贴现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与票据上记载的该委托人名称全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

第八条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经有权人签字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在24102科目下按委托人开立贴现资金入账账户,该账户名称为委托人全称,仅用作过渡使用,贴现资金入账后必须于当日一次性转出。

划转贴现资金时,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当日发放至24102科目下的贴现资金全额一次性划至委托人贴现协议指定的同名账户中(若发生代理费用,会计部门应按照《合作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内容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代理费用划付至代理人账户)。

第九条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和协

议付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事先约定,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参照我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代理人接受委托向我行申请贴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委托人与前手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

(三)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我行业务人员按照贴现业务规定,核实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落实申请材料和商业汇票交易基础真实性后予以办理,并依据《合作协议》中的授权进行贴现利息扣划。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篇: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

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

2006 年 9 月 14 日

一、产品概述

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申请及办理票据贴现手续,我行经审核符合办理贴现条件的,接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持票人的贴现业务。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贴现无合法商品交易的票据,票据业务相关方不得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套取银行信用、违规使用贴现资金。目前,该业务在我行部分分行试办。

二、适用的票据种类

1.招商银行系统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2.招商银行系统内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基本申请条件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即持票人)在我行开户,并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存在真实的代理关系。

3.当日开出的票据,不得在当日办理代理申请票据贴现。

4.拟办理代理申请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四、业务程序

1.除一般贴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外,符合条件的被代理人、代理人按我行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2.被代理人需要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将有关票据正本及相关基础交易材料等我行办理贴现需要的资料提交给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其收取票据并将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代理人。

3.代理人收到被代理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随附被代理人提交的有关票据资料,一并提交我行。

4.银行内部审核票据。

5.银行内部审批后将贴现贷款直接划入被代理人在贴现行开立的、户名与被代理人名称完全一致的账户。

6.如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是买方付息方式的贴现业务,则我行根据被代理人的直接前手(即商品交易合同的“买方”)事先提交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收取有关贴现利息。

五、业务试办分行

1.重庆、广州、深圳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当地银监局和人行的《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2.天津、上海、福州、武汉、佛山、成都、昆明、北京、南昌、长沙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银监会和人总行的《招商银行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3.其他分行开办此类业务必须取得总行的授权。

第三篇: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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