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专业基础知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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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监狱的起源
1、监狱的产生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监狱的产生时间
奴隶社会
3、监狱的演变过程。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英国人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

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

第二节监狱的历史类型
4、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
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

5、监狱的几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6、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
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7、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
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1)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2)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8、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
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9、封建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
封建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1)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2)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10、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11、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时期监狱的基本特征
推翻封建专制政权后,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的原则,逐步确定了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而推动监狱行刑理论
和监狱管理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

早期的刑罚和监狱制度并为完全摆脱封建社会刑罚野蛮、残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应为目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刑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累进处遇制、分类制以及社会化处遇制等监狱管理制度得到发展,
12、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特征: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享有;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三节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13、新中国监狱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创建阶段、初步发展阶段、遭受破坏阶段、拨乱反正阶段、改革发展阶段
14、创建阶段的起止时间和基本特征
1949-1954。

基本特征:(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15初步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和基本特征
1954-1966。

基本特征:(1)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2)确立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3)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4)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16、遭受破坏阶段的起止时间和基本特征
1966-1976。

基本特征:(1)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

(2)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17、拨乱反正阶段的起止时间和基本特征
1976-1981。

基本特征:(1)监狱人们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3)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18、改革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和基本特征。

1981年至今。

基本特征:(1)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2)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3)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4)监狱人们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监狱
第一节监狱的概念与特征
1、监狱的概念
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2、监狱的特征。

(1)阶级性;(2)惩罚性;(3)封闭性
第二节监狱的性质和任务
3、我国监狱的性质
(1)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2)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4、执行刑罚的概念
执行刑罚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5、执行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
执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6、惩罚的概念
惩罚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痛苦或损失的司法活动。

7、对罪犯惩罚的意义
(1)监狱监禁罪犯,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之与社会隔离,并通过武装警戒、严格监管等措施防止其脱逃,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

(2)监狱对罪犯违反监狱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对于罪犯在狱内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监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3)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行为,矫正恶习,使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4)通过惩罚罪犯儆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悬崖勒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8、改造的概念
改造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依据刑罚的目的,通过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治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9、对罪犯改造的意义
(1)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

(3)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狱行刑效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10、我国监狱的任务。

(一)执行刑罚;(二)惩罚和改造罪犯;(三)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节监狱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基本法律法规
11、监狱管理体制的概念
监狱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12、监狱的种类、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概念
(1)监狱。

我国的监狱包括: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重刑犯监狱;关押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中刑犯监狱;关押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的轻刑犯监狱;关押女性罪犯的女子监狱。

有的省、自治区,根据需要在少数地区或地级市设置了由当地司法局领导的短刑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机关。

13、监狱管理体制的内容、监狱管理体制的特征
监狱管理体制的内容:我国监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度。

监狱管理体制的特征:1、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2、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3、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14、监狱的组织机构
监狱的组织机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一般应设置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等工作机构,重刑犯监狱和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监狱还应设立狱内侦查科。

15、《监狱法》颁布实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监狱法》颁布实施的时间:1994年12月29日。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10条),主要规定了《监狱法》的立法依据,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监狱的性质和刑罚执行的范围,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监狱经费以及监狱的主管机关等。

第二章监狱(11-14条),主要规定了监狱的设置,监狱的组织机构,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等。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15-38条),主要规定了收监的程序和条件,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刑满释放和安置等。

第四章狱政管理(39-60条),主要规定了狱政管理的原则,分押分管,监狱警戒,对罪犯使用戒具和武器的条件和程序,罪犯服刑期间的通信、会见,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考核奖惩及又犯罪的处理等。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61-73条)主要规定了教育改造的原则、方法、内容、种类,以及罪犯参加劳动的具体要求等。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74-77条),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原则、执行机关,对未成年犯在改造上的要求等。

第七章附则(78条),规定了《监狱法》的生效时间。

16、《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颁布实施的时间
1991年9月10日。

17、《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监管改造环境规范》颁布实施的时间。

[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被现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废止]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11.6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11.6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5.1
第三章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
第一节监狱工作方针
1、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
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2、监狱工作方针的特性
(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立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3、监狱工作方针的发展变化
“三个为了”的方针,“两个结合”的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其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监狱工作健康发展的现行指导方针。

4、“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历史背景:(1)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接收的旧监狱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大批监狱在押
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

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3)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并对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武装看押、劳动项目、经费来源都作出明确的安排。

(4)《决议》中提出的“三个为了”,虽然没有在法规或文件中被明确地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但是在实际上对建国初期的我国监狱工作起到了指导方针的作用。

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正是在“三个为了”这一明确而具体的方针指引下,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很快解决了监狱的押犯拥挤和罪犯坐吃闲饭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基本内容: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这个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这一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
的。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手段的确立是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劳动自身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采用的形式就是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手段的载体。

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5、“两个结合”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历史背景:(1)在《决议》中提出由中央、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共五级办劳改,这一方面使监狱创建工作能大规模地开展起来,迅速缓解监狱押犯激增的压力。

另一方面又带来管理上过于分散的问题,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不少问题。

又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项目问题,出现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

再如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

(2)1952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会议重点解决了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确定了监狱设置和监狱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的发展方向。

在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项目上决定今后主要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建设。

(3)在罪犯的监管改造上提出“在
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

”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我国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孕育着“两个结合”监狱工作方针的诞生。

基本内容: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6、“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
历史背景:对“两个结合”的方针贯彻执行不力,监狱工作中出现了严重偏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是否赚钱放在第一位,生产指标过高、劳动强度过大,甚至出现了单纯惩罚罪犯的违法现象。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从1964年“六劳会议”确立后,先后共使用了30年。

这一监狱工作方针是建国后所制定的方针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个。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是: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这一方针包括了改造和生产两个基本的方面。

由于对罪犯的改造是监狱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任务,所以监狱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把对罪犯的改造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但是,对罪犯的改造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完成。

劳动改造就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
时,必须组织罪犯参加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生产劳动。

如果脱离改造而单纯搞生产劳动,把完成经济指标放在第一位,就失去了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本来意义。

7、“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基本内容。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基本内容:1.“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性要求。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第二节监狱工作原则
8、监狱工作原则的概念
9、监狱工作原则与监狱法律、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监狱执行刑罚,首先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

惩罚是刑罚的固有
属性,没有惩罚,就难以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改恶从善。

惩罚与改造相比,惩罚重在强制,改造重在转化。

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

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还必须在执行刑罚中坚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的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是指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必须把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调整监狱行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监狱法含义监狱法有广狭二义。

广义监狱法指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包括监狱法典和有关监狱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

狭义监狱法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系统地规定监狱行刑的监狱法典。

我国监狱法的概念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
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

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

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10、我国监狱工作原则的内容体系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3)人道主义的原则;(4)社会协助的原则;(5)个别化的原则。

1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价值
(1)调整监狱基本功能的实现;
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具有以下效应:1、使罪犯感到痛苦,2、安抚被害人,3、预防犯罪。

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具有以下效应:1、转变犯罪思想;2、使罪犯再社会化。

3、减少重新犯罪。

(2)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12、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
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

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

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

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13、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价值
(1)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

使罪犯转变认识;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增强罪犯就业竞争能力。

(2)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

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社会化程度。

14、贯彻执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1)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启迪作用;(2)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3)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15、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之一。

将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罪犯改造法治化,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监狱对
罪犯依法行刑,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监,保障罪犯法定权利,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

因此,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对监狱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监、实现罪犯改造法治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16、贯彻执行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1)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3)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17、监狱在贯彻社会协助原则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1)社会帮教罪犯;(2)社会安置。

18、监狱贯彻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
(1)以监狱为主;(2)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19、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含义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它是刑罚个别化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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