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伟、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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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伟、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57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
【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少伟;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少伟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少伟
【当事人-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义
【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少伟
【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5-02 15:58:15
黄少伟、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5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杨栩锋,均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黄少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少伟上诉请求:1.南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少伟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以112815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南开公司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之日止)。2.南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存在阳台和室内构造改动为由,判决违约金从2017年4月18日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起诉日),黄少伟表示不同意。因为黄少伟并未改动阳台,室内隔墙打通并不影响房屋的消防通过。因此,特上诉至二审法院。
南开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黄少伟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南开公司向黄少伟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以112815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4月10日起计至南开公司办妥房产证并将房地产权证交付黄少伟之日止,以本金为限);2.南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南开公司(甲方/卖方)与黄少伟(乙方/买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广州市天河××××号大院编号为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3157平方米;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颐和大厦商品房;乙方购买的商品住宅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xxx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户型结构为其他0厨1卫,封闭式阳台0个,非封闭式阳台1个;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51.4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9.73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约11.68平方米;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按套
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总金额为1128154元;(第八条)按揭付款方式,自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0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57.45%,金额648154元,剩余房款480000元须于2013年3月26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第二十二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二十八条)该商品房仅作办公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乙方擅自改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等条款。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二、双方同意主合同第十条变更为,乙方逾期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应付违约金、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银行未将按揭款全部划入甲方监控账号内的,甲方有权顺延办理或交付《房地产权证》的时间;十一、双方同意主合同第二十一条变更为,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办理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