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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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6
•【字号】漯政[2006]113号
•【施行日期】200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漯政[2006]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责任人、乡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督促检查辖区单位(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县区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消防工作。

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应组织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辖区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实现社区、农村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2007年,使所有已建成社区都能正常开展消防工作。

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化。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
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七)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市(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建设项目,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拟开办公共场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加强对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八)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城市(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对消防总体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及时予以修订。

2006年底以前,临颍、舞阳两县要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发布实施工作;舞阳县北舞渡镇,临颍县繁城镇、杜曲镇,召陵区召陵镇等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其他建制乡镇要结合小城镇建
设、新农村建设,做好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007年,完成市区特勤消防站建设并投入执勤;2008年前,市区内再增建2个消防站。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城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建设。

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

市区和各县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

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郾城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已建消防队进行整合。

对按国家标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要在消防队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

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要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一)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

要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对保安员和巡防员进行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十二)大力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全市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漯河
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漯防安〔2005〕20号),已建成农村专(兼)职消防队的16个重点乡镇,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完善执勤装备,加强经费保障。

其他乡(镇)要按照“四有”(有人员、有装备、有队舍、有经费)的标准,于2007年底前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五、完善消防装备结构,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骨干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十三)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处置辖区重特大灾害事故,定期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各类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十四)加快应急救援抢险力量建设。

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物资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协作的市、县区两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2007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专项资金,根据特勤队担负任务的需要,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

2007年,各县区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公安消防中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2007年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所有消防装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十五)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

根据我市灾害发生的特点,2008年前,要建成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

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5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辖区最大的危险化学品场所一次火灾所需灭火剂最大量的2倍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十六)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

依托“金盾工程”,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建成漯河市数字化应急通信指挥中心和覆盖全市并与公安各警种互通互联的350M无线集群网络,配齐消防队(站)无线通讯工具。

推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火灾预警水平。

逐步建成城市火灾探测报警远程监控中心,将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纳入系统管理。

六、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有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规常识。

有关单位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

各乡镇和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十八)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实施消防培训。

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演练,职工上岗前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做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
职能部门的监督,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要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二十)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

要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

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检测、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推进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标准。

支队及其直属消防大(中)队按3.5万元/人年执行;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高新区消防大队按3.0万元/人年执行,临颍、舞阳两县消防大
队按2.5万元/人年执行。

根据消防发展需求,今后消防业务经费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县(区)财政对于阶段性专项消防安全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工资标准要高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

财政、公安部门要及时制定《漯河市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

(二十三)努力保障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基本建设投入。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消防队(站)建设和特种消防装备购置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临颍、舞阳两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市财政应予以适当补助。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

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公开曝光。

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对因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加大火灾事故责任查处力度。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要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定期组织督查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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