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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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犯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
1、春秋决狱在汉武帝时期兴起,是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武帝时国力已相当强盛了。

汉武帝的所作所为却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镇压反抗,缓和社会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的统治,武帝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2、一方面出于尊重“先帝之法”的习惯,受到“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念所囿,尚在完善过程中的汉代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另一方面,即使要修改立法,刚成为统治思想的儒家思想也未必能马上就全面反映到立法中。

因此,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引经决狱”就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因为采用这种断狱方式以后,儒家思想便可迅速影响法律实践活动,而不必再受已有立法的束缚。

春秋决狱产生的特点
1、原心定罪原则。

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则应当酌情处理。

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

2、“亲亲相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孟子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春秋决狱产生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
1、“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2、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二、消极方面
1、因为儒家的经典并非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2、在审案中一味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导致“罪同而论异”的发展后果。

这正是“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的司法腐败现象。

3、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影响,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更主要的是它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律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从汉代一直延续至魏晋南北朝。

到了隋唐,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的法典正式形成。

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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