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1.06.07
•【文号】新出联[2001]8号
•【施行日期】2001.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
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新出联〔2001〕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情况,请于2001年底前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
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
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新闻出版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十一、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c30155--010911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