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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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
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
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
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
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
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
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
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
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
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
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
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3、高处作业现场,不得安排垂直交叉作业。

如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垂直交叉作业的,必须做有效的隔层安全防护。

4、____米以上高处作业,未设施工平台的,或施工平台无防护栏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防护。

5、马道板铺设后,必须进行可靠的绑扎固定,马道板厚度不得低于40mm。

6、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挂点要牢靠,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安全带、安全绳。

7、高空作业,不得向下抛掷物件。

8、高处安装、拆除作业,必须设定高处作业危险区域、设置相关安全标志。

9、水平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____米。

10、特殊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可靠的通信装置,确定与地面联系畅通。

11、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安排高处作业。

第三章电焊作业
第十二条无电焊操作证人员禁止进行电焊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电焊工须将操作证(或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三条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附近电焊作业时,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1、电焊机一次线(电缆)爬地敷设时必须用套管防护(电缆无破损可埋设)。

2、电焊机一次线接线盒应完好无损,破损后必须及时修复。

电焊机的一次、二次线禁止混放在一起。

3、电焊焊花落点____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

4、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面罩,切割(气割)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5、在潮湿地点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并穿绝缘鞋。

雨天无防雨措施,禁止进行室外电焊作业。

6、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电焊手套,禁止赤手更换电焊条。

7、电焊机的二次线接头必须做绝缘防护。

第四章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起吊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信号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岗。

否则罚款
____元/人.次。

第十五条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违者,将责令立即纠正,并给予批评、警告。

态度恶劣或重复违章的,给予违章人员____元处罚。

1、起吊较大物件时,必须使用牵引绳(溜绳)。

2、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警戒,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不吊”原则:
(1)、超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3)、捆绑不牢或麻绳绑扎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照明不足不吊;
(7)、固定物和地埋物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不吊;
(10)、气瓶混装不吊
4、汽车吊的直腿垫木,必须用铁丝、扁铁或细钢筋捆扎以防碎裂。

5、钢丝绳禁止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电缆放在一起,或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6、起吊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旗语(手语)并配备口哨语指挥。

7、禁止起吊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物品,如:碴斗盛装过满,所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捆绑短小物件等。

8、起吊大型物件,必须编制起吊方案,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做好全员交底工作。

9、吊物或起重臂下禁止站人。

10、起吊场所地处高压线、光缆、农电、基坑沟渠临边、交通要道等危险环境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保证措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落实。

11、起重用钢丝绳(提升绳、牵引绳、吊索)断丝数已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报废、更换,禁止继续使用。

12、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缺少、失灵时,应立即检修、恢复,禁止继续运行。

13、使用的卡环、吊索的允许起重量不得小于所吊重物重量。

第五章施工用电
第十六条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____元/人。

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应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安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个人违章的,将视情节给予____元处罚。

1、三级配电箱内所有分路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的整定值必须能够满足人员触电保护要求。

2、各配电箱箱门外侧必须张挂“配电箱责任牌”,箱门内侧张贴“漏电保护器检查登记表”。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

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固定,设防雨措施。

5、漏电保护开关失灵、损坏后必须及时检修、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禁止甩开漏电保护接线使用。

6、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配电箱下引出线路必须整齐,并且标明去向。

进出线必须从穿线孔走线。

8、导线接头、剥口要及时做绝缘包扎。

9、电缆爬地敷设时,应加套管防护,禁止电缆电线从泥水中敷设。

10、经常来回拖拽的电源线,不得使用黑皮线、塑料线、护套线等,必须使用橡胶电缆。

11、使用插座,应匹配插头。

禁止导线直接插入插座中使用。

12、从电源线上直接取电,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开关。

13、单位电工至少每月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一次试验、检查,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配电箱箱门内侧张贴的检查表中。

14、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和防爆灯具。

15、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与钢结构交叉处要用软绝缘材料包垫防护。

敷设的供电线路不得阻碍交通,爬地线路过路段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6、配电箱必须上锁管理,门锁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

17、各类线路绝缘层老化影响用电安全的,必须及时更换。

线路接头部位必须规范包扎。

18、照明线路必须采用两芯电缆并架空敷设。

19、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的碘钨灯照明。

20、配电箱前、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21、配电箱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必须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发生误送电。

第六章气瓶运输、储存及气焊作业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重复发生的,给予架子队处罚____元/次。

1、气瓶、搬运过程中,禁止采用就地滚动方式。

2、乙炔瓶使用、储存时,禁止卧放。

3、氧气瓶立放时,必须采取防倾倒措施。

4、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

5、使用乙炔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6、气瓶距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

7、氧气瓶与乙炔瓶的气管禁止混用、错用。

8、禁止使用已破损(损坏)的氧气表和乙炔表。

9、气焊(气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10、乙炔气瓶吊装(运输)时,不得卧放。

11、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胶圈。

第七章起重设备操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操作运行时,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整改再次发生的,处以____元/次。

1、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2、司机室内不清扫,环境不整洁。

3、在司机室用明火取暖或乱扔烟头。

4、用油料清洗机件时抽烟。

5、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设备。

6、操纵司机在设备运行中精力不集中,随意和旁人闲谈。

7、吊物悬空时,操作司机无故离开操作台。

8、信号工随意将报话机交给他人,未造成设备运行事故。

第二十条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罚款50~____元/次。

第八章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安全第一”和“五同时”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处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现场负责人____元罚款。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的。

4、明知是违章作业,仍不予制止,现场领导默认违章作业的。

5、在安排生产的时候,未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导致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说明:
1、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相应的罚款,第三次双倍罚款并停工检查学习,第四次将给予退场处理。

2、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个人的,项目部将下发罚款通知单,并限期将罚款上交项目部财务,并纳入安全专项资金,违者停工检查学习。

3、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架子队的,项目部将从当月各架子队工资或结算款中扣除。

4、对于各架子队屡次违反处罚规定的,架子队整体检查学习。

5、对于本处罚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违反一次将处以退场违纪处理。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2)
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为一般性的违章处罚规定:
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提醒其合法合规操作,并要求纠正错误。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

3. 取缔停产、停业、关闭: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停业、关闭等行政措施。

4. 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格证书: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丧失安全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撤销相关许可证、执照或资格证书。

5. 刑事责任追究:对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的违章处罚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具体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如下: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越工程设计能力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施工,限期改正,不得参与同类型施工活动,处罚款金额不少于违规图纸造价1%且不超过违规图纸造价的5%。

4. 未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报告或未按规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公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仅为常见的违章处罚规定,具体的罚则还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违章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4)
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1. 处罚种类: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执照等。

2. 违章行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购买安全设备、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

3. 罚款标准: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罚款金额会有不同。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罚款金额可能较高。

4. 处罚程序:一般情况下,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5. 治安处罚:在严重违法行为中,涉及治安问题的违章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参考。

实际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操作。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
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行为。

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罚:
1.原则上对所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都要进行认定和处罚,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2.依法认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情节轻重合理确定处罚。

3.注重预防和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效果相结合,通过处罚来起到威慑和震慑作用。

4.违章责任主体负有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个人承担相应的协助职责和配合义务。

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措施
按照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重大违章行为。

对于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违章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1.轻微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影响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警告处罚:对轻微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2)经济处罚:对轻微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

2.一般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一定影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罚款处罚:对一般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处以罚款。

(2)责令整改:责令一般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重大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重行为,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严重影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罚款处罚:对重大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巨额罚款。

(2)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资质:对重大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

(3)刑事责任追究:对重大违章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的作出、通知和执行三个环节。

1.处罚决定的作出:根据相关的调查和审理程序,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通知:将处罚决定书正式通知处罚对象,通知应当明确罚款数额、责令整改事项等内容。

3.执行:处罚对象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整改违章行为。

四、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手段。

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未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

同时,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章行为。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

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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