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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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6.23
•【字号】冀卫医[2008]50号
•【施行日期】2008.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通知
(冀卫医〔2008〕50号)
各市、各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120”医疗急救体系作为政府的公共医疗资源,承担着群众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重要职能。
目前,我省各地都建立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通了“120”急救电话,在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生命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急救指挥不统一、多头出诊、无序竞争等现象日益突出,造成了医疗急救资源浪费,影响了急救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急救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状况统一规划,科学、合理整合组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的职责。
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个设区市原则上只建立一所急救中心,一个县(市)原则
上只建立一所急救站的规定,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验收。
对于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依照相关程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市要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特服呼叫号码“120”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
对于已设置的其他呼叫号码,如“96120”、“995”等,要及时协调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并收回相应的号码资源,保证“120”呼叫号码安全、畅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120”呼叫号码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具备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救护、转运监护功能。
转运病人的医护人员至少2人(1名医生、1名护士),医护人员必须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具有急救专业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救护车原则上需配置心电监护仪、氧气瓶、硬板担架等抢救设备,救护车辆必须性能良好,抢救设备必须运行正常,18类抢救药品配置必须齐全、安全有效,切实保证急危重症病人现场急救和途中监护及时、规范,转运工作迅速、安全。
四、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建立完善院前急救--院内急诊快速、有效的衔接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快速、有效,流程合理,工作职责明确。
要根据患者病情以及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救治能力、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况,严格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规范、合理选择转运医院,确保院前急救--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安全、畅通,使病人在第一时间得到规范、高效救治。
五、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加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及时对院前医疗急救队伍进行调整和补充,保证队伍有较强的战斗力,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与演练方案,使培训和演练工作经常化、制度
化、规范化。
要不断推广院前医疗急救领域的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治水平。
六、各市要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省卫生厅将加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