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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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部分货物,提单持有人延迟提货产生的费用,承运人能否要求提单持有人赔偿?无单放货后被追回的货物另行出售后产生差价,承运人是否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涉及,此时能否适用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值得探究。

《千禧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宁波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对追回货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提单持有人应承担的迟延提货责任》一文,在本院(2016)浙7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基础上,从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剖析,得出如下结论:(1)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追回的货物,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2)无单放货所产生的内陆、清关等费用和迟延交付造成的货物价格下跌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注解
本案审判,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明确的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货物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又追回了货物,是否无需承
担无单放货责任?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无单放货后追回的货物,应否赔偿承运人的相关损失?
一、无单放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运人承担
首先是,涉案货物被蚱蜢公司在德国汉堡港提取后,由千禧公司的目的港代理Tirsped公司运往波兰华沙。

从汉堡到华沙的内陆运费及清关费用,因千禧公司无单放货所产生,与和泰公司无关,千禧
公司要求和泰公司支付,不应得到支持,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如果千禧公司将追回的货物
运回汉堡,在货物的目的港交付给和泰公司,所产生的内陆运费也应由其承担,理由同上。

至于和泰公司在华沙提取了追回的货物,又在华沙转卖了货物,客观上减少了货物从汉堡至华沙的内陆运费,是否应当考虑由和泰公司酌情承担的问题,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相当,和泰公司并未获取更多利益为由,予以了否定,合情合理。

其次是,千禧公司将追回的货物仓储在华沙而产生的仓储费,这也是与千禧公司无单放货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也不应由和泰公司承担。

尽管和泰公司迟延提取千禧公司追回的货物,但货物的目的港是汉堡而非波兰,和泰公司因迟延提货而承担的仓储费应是汉堡的仓储费而非华沙的仓储费。

至于法院最终判决和泰公司承担涉案货物在华沙的合理仓储费,基于其他因素的考量(后面将作评析),合情合理。

二、无单放货所造成的迟延交付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
本案无单放货后又追回,客观上拖延了千禧公司交付货物的时间。

和泰公司决定提取货物后,双方当事人又为费用计算及承担争议拖延了一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千禧公司应当对其无单放货及其他过错所导致的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和泰公司因货物延迟交付所遭受的损失,是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

因此,千禧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而和泰公司的实际损失,既与自己及千禧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延期交付有关,也与正常运输期间的市价变化有关,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延迟交付时间的影响,合理判定了千禧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提单记载的到付运费,应由提取货物的提单持有人承担
涉案货物运费为到付,和泰公司认为其不应再付运费的理由是涉案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千禧公司应当收取运费,故其无需再付涉案货物的运费。

到付运费的本意是由收货人提取货物时支付运费,由此推断千禧公司已从蚱蜢公司收取涉案货物的运费,可以成立。

但关键是:千禧公司已将无单放货的部分货物追回,相应的,千禧公司也应将追回部分货物的运费退还给蚱蜢公司,相对涉案货物来说,重回尚未提货状态。

而和泰公司凭提单提取涉案货物,理应根据到付运费的本意,支付涉案货物的运费。

四、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追回的货物,应承担相应责任
和泰公司在获知相关货物被无单放货后,即对千禧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因无单放货而遭受的货款损失。

诉讼中,在千禧公司明确告知其已经追回大部分货物并要求其作出处理安排的情况下,仍不提取涉案货物,直至一审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才表示要提取涉案货物。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之规定,和泰公司理应承担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因迟延提取而产生的仓储费。

同时,在实际提取涉案货物之前的协商中,也有和泰公司过错及选择货物买家所导致的迟延提取,对此,和泰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

本案的问题是,千禧公司追回涉案货物后并未将货物运回目的港汉堡,因此,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并无仓储费用。

鉴于千禧公司在华沙仓储涉案货物,客观上使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仓储费用不再产生,且和泰公司不仅在华沙提取并转售了涉案货物,而且也有承担涉案货物在华沙的合理仓储费的意思,故法院以涉案货物在华沙的仓储费取代涉案货物在汉堡的仓储费,判决和泰公司承担因迟延提取涉案货物而产生的仓储费,不仅合情合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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