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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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安徽马钢首试点案例
2014-08-14 03:34:47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有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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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的缴税模式,尤其是涉及兼并重组等复杂经济活动的缴税模式,未来几年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

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探索的“税收事先裁定”。

这一变化,看似抽象,实则意义重大。

它将改变许多商业行为的运行模式,以及盈利数字。

“这对税务局的工作观念是颠覆性的。

”某省会城市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而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人士向记者介绍,三年前总局方面就萌生了这个想法,经相关部门提议。

2012年税务总局首先批准了在大企业实行试点。

从税收征管理念来说,它意味着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管理为主,逐渐向纳税人自我管理转变。

通过事先裁定制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将大幅降低,并能更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信息。

而对企业来说,可以消除税收风险,极大地增加商业活动的确定性;从两者的关系来说,该制度使双方由“对立”关系转变为“和谐一致”关系。

最近几年,另一个悄然变化的现象是,以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形式的征税方式变革正在各省推广开来,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动作。

其中,就包括了税收事先裁定的条款。

试点与研究同步推进
实际上,税收事先裁定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话题,在国内的研究论文总共只有十几篇,甚至许多财税法专家都没有接触过这个领域。

东南大学法学院虞青松博士申请的《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被列入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合作展开税收事先裁定的研究。

虞青松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相关成果将推动未来事先裁定制度的发展。

虞青松博士向本报记者介绍,所谓“事先裁定”,是指在交易完成之前,经纳税人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

税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甚至很多人穷其一生,只能对一个税种研究通透。

并购重组等复杂经济行为的计税,经常出现分歧和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实际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无法准确估算成本,从而存在潜在的巨大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得到税务部门的“事先裁定”,那么,它所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唯一的。

由此可见,“事先裁定”对于重组企业来说犹如一个“护身符”。

例如,某企业正在进行一项复杂的兼并重组,按照以前的做法,税务机关会在重组完成后对交易进行定性,并按照交易性质所对应的税收方式来征税。

但由于交易过于复杂,对交易性质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和看法(例如对融资租赁协议所产生的交易行为,既可以定性为租赁,也可以定性为借贷)。

因此,税务局可能主张企业应该交税5亿,企业主张自己只应该交2亿,分歧巨大。

而如果实行“事先裁定”模式,企业会在兼并重组实施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给税务局,双方协商后确定一个固定的纳税金额,例如3亿元,则前述税务不确定性风险就消除了。

事先裁定不仅适用于并购重组等特殊交易行为,也适用于企业日常纳税。

安徽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曾表示:“事先裁定服务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为税务机关获取大企业重大税源变化信息开辟了新的渠道,更为大企业提供了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了税企双方的风险。


发达国家早有事先裁定的成熟做法。

虞青松对记者表示,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

在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已经有76个在施行。

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大型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同时在起草相关试点管理办法。

而这一做法受到了纳税人的热烈欢迎,许多企业希望申请进入下一轮名单。

安徽案例:第一个吃螃蟹者
2013年4月,安徽省国税局和马钢集团、奇瑞汽车等4家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该协议明确,签约企业可就未来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省局申请事先裁定服务。

税收遵从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大企业遵从风险管理的一个成熟经验。

税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来说,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约定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和个性化服务,同时约定大企业要更主动地遵从税法,并积极、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

去年年底,马钢集团准备资产重组,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

实际业务进行中,经过与省国税局进行沟通,马钢集团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

安徽省国税局给出了“此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意见。

2013年年底,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6亿元,大幅降低了重组成本。

这是地方上首个运用事先裁定的税务处理案例。

安徽方面认为,事先裁定服务不是一蹴而就,其背后是税收工作模式的积极探索。

而最近几年,以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形式的征税方式变革,正在各省份悄然推广开来。

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动作。

目前各地所签署的《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中,都包含了涉及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的条款,企业需要时可以提出申请。

能够有资格签署此协议的,都是当地财务规范、商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难点何在
能够成功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对企业的好处显而易见。

根据协议,它们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更多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提高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以及就未来特定的涉税事项如何使用税法申请事先裁定。

协议生效期间,除涉税检举、税收专案外,税务机关不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发现涉税疑点和问题时,可以税务函告、税务约谈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这样,就可以间接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提升企业的涉税事务管理能力,在社会公众面前提高大企业的社会声誉等。

事先裁定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话题,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其中发现了不少难点。

“裁定”这一术语本身就在法学界引发了不同意见。

这个术语的司法色彩非常浓厚,而行政机关本身无权进行司法性质的裁定。

此外,事先裁定和税务筹划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财务中介机构找税务机关,前来咨询,转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为税务筹划方案卖给企业。

如果实际交易跟当时设计的模式不相符,是否还应该按照当时的裁定来交税?
不过,上述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尽管存在很多的困难,税务总局方面总的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将来要逐步推广开。

期待税务事先裁定制度早日扎根中国
(2012-02-20 10:25:41)
转载▼
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是企业最大的税务风险之一。

在国外,作为减少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性的重要制度创新,事先裁定制度备受税企双方的重视。

随着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
期待事先裁定制度早日扎根中国
本报记者张剀(2012年2月20日中国税务报)
2月10日下午,当记者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采访时,正巧赶上该公司举办成立30周年庆典活动。

听说记者要采访有关事先裁定的话题,该公司财务管理部税务处处长何涛立刻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何涛说:“中海油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不少风雨。

残酷的市场竞争和肩上日渐重大的社会责任,要求我们必须要尽可能地减少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各方面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而事先裁定制度正是有效减少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我们今后的稳健发展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因此,我们迫切地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尽快在我国实施。


一项减少税法适用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
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

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解读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官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关于我国税法解读不规范的情况及其原因,本报1月30日《筹划专刊》曾有详细报道)。

因此,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一直在致力于减少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以便于为企业创造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让企业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展壮大上,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事先裁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据毕马威税务主管合伙人何坤明介绍说,所谓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

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

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作出。

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得到了税务机关的事先裁定,那么所有税务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即便这个裁定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它所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唯一的,是确定的。

比如说,如果某个企业要进行并购重组,但其并购重组的方式并不是现行税法中所明确列举的方式,那么企业的这种并购重组方式
就很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有事先裁定制度的国家,企业可以就现行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及未
来并购重组中可能遇到的所有税收政策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

裁定后,各地税务机关都需
要按照裁定的结果统一执法。

再以记者在香港税务局网站上看到的一则事先裁定案例为例,R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同时是A
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而A集团又受控于X国的B公司。

R公司在香港没有办事处,也没有雇员,
所有会议均不在香港举行,其董事都不是香港居民,并且在香港没有住所。

A集团经营着多家网站,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均属于一家设立在Y国的公司,而且这些网站的知识产权均归A集团旗下的另一
公司所有。

在这种背景下,R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香港的
《税务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贸然自行进行税务处理,日后必定面临税务风险。

因此,R公
司便于2011年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了事先裁定申请。

香港税务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在R公司符合约定的14项规定的前提下,取得的收入无须缴纳利得税。

这样,R公司的税务风险就得到了有效防范。

此外,事先裁定对于企业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开放、透明关系,更准确地进行税务成本预算、为投
资方减少财务报表中的不确定因素、消除被处罚的风险、更好地遵从税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目前全球有很多国家都实行了事先裁定制度。

企业期待我国尽快实施事先裁定制度
鉴于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事先裁定制度以及该制度对增强税法适用确定性的重要作用,
有关专家和大企业都期望我国能够尽快将事先裁定提上议事日程。

毕马威税务合伙人拉克兰·沃孚
斯表示,实施事先裁定制度是中国税制完善发展和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应该尽快着手研究。


海油财务管理部税务处处长何涛则表示,如果我国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对大企业而言无疑是个福音。

据记者了解,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中,总部设立专门税务管理部门的并不多见,专职负责税务事
务的人员也不多,一般只有1人~2人。

中海油不仅在财务部专门设立了税务管理处,而且给这个
处配备了7个专职人员,是公司财务部人员最多的处室。

中海油对涉税事宜的重视可见一斑。

但即
便如此,随着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还是带给中海
油很多困扰。

何涛告诉记者,中海油成立之初,总资产仅28亿元,净资产23亿元,销售收入4亿元。

经过30
年的艰苦创业和不懈努力,截至2011年,中海油拥有总资产7196亿元,净资产4626亿元,实现销
售收入4884亿元,利润总额达到1140亿元。

自创立30年来,中海油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开拓进取、发展壮大。

如今,中海油正在实施二次跨越,未来面临的国内外竞争将
日趋激烈。

“众所周知,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获取油气
资源时面临非常大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影响更是巨大。

在我们未来的发展中,如果能就
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事项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事先裁定,从而排除企业在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那么我们将获得一个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这对我们提高市场竞争力大有裨益。

”何涛说。

采访中,一些企业纷纷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着手研究制定我国的事先裁定制度。

就事先裁定制
度而言,企业最关心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谁来裁定,二是是否由统一的归口部门来管理。

何涛说,出台事先裁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减少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在同样的涉税问题上所有企业都能
够按照统一的标准来执行。

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进行裁定,而不能将这一
职能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

同时,还有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有很多职能部门都有权限管理企业的涉税事宜,因此必须明确其中的一个部门来具体负责事先裁定事宜,否则对企业而言将可能出现“多头找、找
多头”的局面,那将是一个很大的工作负担。

结合国际趋势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希望由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协调事先裁定事宜,也可以由这个部门牵头成立事先裁定委员会,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事先裁定制度在企业中推进。

有关专家表示,事先裁定不仅对企业有利,对税务机关也是有好处的。

比如,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减少税务机关审计时间,提高税务机关管理效能,尽早发现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中的问题,提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的方向和重点,提升税务机关的整体形象,等等。

事先裁定制度对企业的要求会很高
在目前实行事先裁定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

但有关专家建议,如果中国要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应该在初期设定一个比较高的门槛,这一方
面可以尽量减少这项新制度实施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不断提高税
法遵从度。

毕马威税务合伙人拉克兰·沃孚斯介绍说,在实行事先裁定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即便纳税人
获得了事先裁定的资格,也并不表示事先裁定能够成功。

因为各国税务机关一般对事先裁定都有比
较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
能申请成功。

据记者了解,事先裁定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第一步,纳税人取得申请表;第二步,纳税人提交申请,清楚列明事实和意见;第三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初查;第四步,税务机关通知纳
税人申请已经被受理并将继续进行;第五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布事先裁定;第六步,税务机关
删除纳税人机密信息后公开发布事先裁定。

拉克兰·沃孚斯表示,很多企业的事先裁定申请在第三步结束后,就因为信息不足而很难进行下去。

在这个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完信息后,再重新递交资料。

还有一些纳税人的申请会在初查后被拒绝,被拒绝的原因一般有三个:一是纳税人申请裁定的问题不属于事先裁定的范畴,应该交由审计或稽查部门处理;二是纳税人提出的是一个假设的政策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税务机关核查起来很不容易,因此很不愿意为此投入太多的人力和物力;三是在同样的问题上,纳税人已经被稽查过。

“对企业的特定事项,各国税务机关都不会一裁了之。

”拉克兰·沃孚斯说。

他表示,在进行事先裁定前,税务机关会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来确定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但这并不表示税务机关会在事先裁定后对相关企业采取放任的态度。

相反,税务机关还会利用各种管理资源加强监管。

如果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进行事先裁定后,发现其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或者并没有遵从裁定,将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就事先裁定而言,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息要求是非常高的。

因此,企业需要在平时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比如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开展、销售等的各项涉税数据都有相关的人员负责管理;比如采用先进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和数据库,以便能够及时对各项涉税数据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储存。

有关专家分析说,我国如果实行事先裁定制度,对企业的要求很可能还要更高。

因此,对企业而言,应该从现在起就进一步提高对自身税务管理的标准,因为“机会往往垂青于有准备的人”。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不妨让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牵头做这个事情,也是大企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一个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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