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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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览表
第一篇: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览表
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览表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依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3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4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5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6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7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8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9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10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11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第二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据1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
定》的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13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14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15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6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7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8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9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0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1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2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3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
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类
物证、书证依据24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25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26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27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四类
鉴定意见依据28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9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0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1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2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3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4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35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6违反有关规定(鉴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7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依据38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39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0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1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2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3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4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5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六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依据4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47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七类
综合依据48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49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50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9条1款51涉案物品、作
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9条1款5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1款5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2款、《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二篇:刑诉法之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
刑诉法之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
核心内容: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往往难以区分,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两者之间的不同。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违反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规定,都欠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1、侵犯的法益不同。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
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

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如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出现的瑕疵。

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不会与程序正义产生严重抵触,也不损害实体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不同。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讯(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惧等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

因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尽管存在违法情形,但只是程序性违法,如侦查人员遗漏了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一般不会因程序上瑕疵而改变证据内容,不会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要明显小于瑕疵证据。

3、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因而相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要轻微得多。

4、法律后果不同。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
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只有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5、适用规则不同。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都必须绝对排除,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机会。

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第三篇:瑕疵证据补正机制研究
瑕疵证据补正机制研究
【摘要】2010年颁行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瑕疵证据可以补正。

在瑕疵证据补正的司法适用中则需要找到合适的的补正方式,更要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不断完善。

【关键词】瑕疵证据;补正;合理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26-01
《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体现出证据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大都被划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

这样的划分是依据证据的三属性之一的合法性作为标准,这样的划分简单易于理解,但却对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之间“灰色地带”―瑕疵证据没有体现。

如果把这类证据归入到非法证据中并完全加以排除,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例如2011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朝案”,案件审判中发现大量瑕疵证据(多达36条),有的媒体甚至发出这样的质
疑:“证据有问题,补补就合法?”,这样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
2010年开始适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第一次对“瑕疵证据”进行表述。

此后,2013年开始适用《最高法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也对瑕疵证据作出规定。

但遗憾的两个司法解释均未对瑕疵证据作出明确的界定。

瑕疵证据,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和证据学界虽早有人提及,但不同学者对其有多种表述,且存在较大差异。

有学者认为,“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也有学者认为,“瑕疵证据,是侦查机关违反内部规定或一般性操作程序所获得的证据,与非法证据有别。

”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前者未对证据违法程度做出界定,后者则对违法程度做出界定,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瑕疵证据是指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方法搜集证据,或者证据存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尚未侵犯公民宪法性上的基本权利,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
补正,《新华字典》的解释是:“补充、修正”。

总的来说补正就是指使某一事物得以修补、纠正,恢复原有状态的行为。

本文采用之补正为广义概念,《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之补正则为狭义概念,因此本文所称之补正包括“补正”和“合理解释”两种方式。

(一)瑕疵证据之“补正”
1.补强证据。

对于瑕疵证据的补强,是指对于一些存在形式上瑕疵的证据,办案人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补强。

例如,存在讯问人没有签名、笔录上填写的讯问时间有误等情形时,侦查人员可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其内容予以“补正”,从录像时间和画面中确定侦查人员和讯问时间。

2.重新制作。

一些瑕疵证据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补正则需要重新制作。

例如,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制作简单,只有结果而没有过程
情况,办案人员可以重新制作笔录。

3.当事人同意,这种方式也被称作“当事人许可”,有些类似于刑法“被害人承诺”的理论。

即通过当事人明示同意的方式对证据补正,比如,在首次讯问中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在事后程序中补充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即可。

(二)合理解释
对瑕疵证据采用合理解释方式补正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对于该证据补正过程或者补正效果存在疑问需要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是如果有些瑕疵证据存在种种原因无法补正,比如说,案发现场由于受到毁损,而无法再次勘验、检查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让侦查人员、见证人、被告人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三、瑕疵证据补正机制完善建议
瑕疵证据是在《死刑案件规定》中予以首次规定,为了使瑕疵证据补正机制更好发挥作用,还应该建立其它配套措施。

1.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合法性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但是在实践办案中,公安机关仅仅出具“情况说明”用以代替出庭作证。

这既不利于法庭对证据补正情况的核实,更不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体现。

这就要求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旦查证属实,相关侦查人员就要承担程序制裁后果,这也体现了瑕疵证据补正制度的侦查控制作用。

2.应保障被追诉人参与瑕疵证据补正程序的权利。

程序正义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是,利益主体参与程序并自主行使权力,这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却未对被追诉人在瑕疵证据补正程序中作用作出规定。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被追诉人启动瑕疵证据补正的权利予以保障。

通过被追诉人的积极参与,对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形成一定压力,也确保瑕疵证据补正程序的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任华哲,郭寅颖.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J].法学评论,2009
(4).[2]万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
第四篇: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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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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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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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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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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