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校本课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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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校本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本课程是指学校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和特色开设的一种特定课程,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二条校本课程的开设应符合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校本课程发展规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本课程的开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
(二)关注社会需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三)保证教学质量,确保校本课程与全日制课程相衔接和有效推进。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本课程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与权限,做好课程开设、教材选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校本课程的特点和需要,可以引进外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和跨学科教学活动。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校本课程的评估和改进工作,定期开展评估活动,及时调整和优化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校本课程资源,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为校本课程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校本课程的课程计划应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和兴趣特长进行个性化设置,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业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校本课程评估制度,定期对校本课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促进校本课程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十二条校本课程的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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