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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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06
•【字号】闽经信服务〔2015〕58号
•【施行日期】201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
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信服务〔2015〕58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量化监督管理,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从合规经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接受外部监督五方面进行。
年度考核评价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七条对存在下列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三)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四)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五)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等重要事项;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
(七)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对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
(一)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擅自变更公司股东的;
(三)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当期年末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核评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
常规考核项目总分值100分,加分项目总分值10分。
除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为不合格或不得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考核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
第三章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编制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3月底前上报当地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县(市、区)监管部门牵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和对本县域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后,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上报《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本县域日常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编制的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
(三)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内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复评,对本级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5月底前向省经信委上报《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和本地区日常监管工作总结。
(四)省经信委收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后,对省级考核评价项目进行考评,并对县、市两级考评得分进行审核后,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小额贷款公司对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经信委申请
复核。
(五)经公示后形成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不符合原考核评价级次或得分的情形,经查实后,取消原考核评价级次并根据情节降低评级。
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融资渠道创新业务试点;可以到境内外资本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经批准的可以试点开展其他业务。
各类融资总额的上限为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不包含上市融资)。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融资渠道创新业务试点;各类融资总额的上限为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
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总额的上限为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考核评价结果享受相应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内容
附件2:《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人事管理体制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等;
2、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3、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情况,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4、业务总体经营情况。
公司期末贷款余额,本年度累计贷款金额,当年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按金额加权的年度贷款平均利率,分红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以及享受的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等。
5、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台帐。
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种类,利率情况,借款时间和期限。
二、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周期内监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小贷公司公章);
四、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证明公司经营场所的门面全景7寸彩色照片。
附件2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