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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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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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16)146号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上,逐步实现优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
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计生特殊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
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2.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逐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

具体实施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56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时扩大或提高高龄敬老生活补贴范围和额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及计生特殊服务对象老年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需要提供集中供养的,依据《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市民〔2016〕194号)文件精神,可由就近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享受政府购买养老生活服务待遇。

5.积极实施新乡市敬老安康幸福工程,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参加“积分养老”活动,实现优惠优价养老生活照料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增设社区“虚拟养老院”,通过市“12349”居家养老便民呼叫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购、助学、助医等系列生活照料服务。

6.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开设敬老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老年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就办理事项是否为其真实意愿进行询问。

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7.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8.开展推动农村互助养老,为空巢老人提供助餐服务。

有条件的农村可结合“农村幸福院”建设,依托乡村老年组织,采取自愿申请、相互帮助、志愿者服务等方式,由老年人自愿搭伙,解决空巢老人等做饭难问题。

已经成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食堂设备、设施经费可从每年运营补贴中支出。

9.农村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不承担“一事一议”和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等任务。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除外。

10.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科技专家担任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11.有关单位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

在发展林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12.加强各级老龄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开展“老有所为”人物评选,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13.社区(村)老年组织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互助和志愿活动,通过邻里守望,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助。

(二)卫生保健优待
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

开展全科医生或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老年人为优先服务重点人群,为其签订服务协议。

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及新乡市民政局等五局委《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新市民〔2015〕262号)文件,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县(市)、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应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开展医养融合服务项目。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

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转变服务模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周边社区、乡村老年人开展义诊服务,对特困、低保、失独、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费用。

5.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6.对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联系制度。

养老服务机构与当地医疗机构要建立就近管理的联系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医生和护士,实施每周服务不少于一次,对本属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开展义诊。

7.充分发挥已建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扩展医养服务项目,增设康复
等医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老年护理病床,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医养服务需求。

8.开展多元化医养服务。

利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站)资源,积极配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辐射周边社区(乡、村),开展上门医诊、救治、护理、照护、结对医服帮扶等,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等,方便老年人就医。

9.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努力推进利用“互联网+”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优质的医疗服务。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生活服务和交通出行优待
1.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时,可在社区领取的,各社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实行一站式服务。

2.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本地或居住在本市区的非本地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市“12349”积分养老便民惠老服务政策。

3.积极探索智慧养老、“互联网+”养老新模式,推广建设利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终端养老信息服务,本地或居住在本市区的非本地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市老年远程教育大学免费就学惠老服务政策。

4.继续实施好新乡市敬老安康幸福工程,本地或居住在本市区的非本地户籍老年人均可办理50周岁至90周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老年人日常生活或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5.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场所、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6.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

新建环卫公厕时,在建筑设计上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

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7.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凡具有本市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8.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不低于坐席数的10%。

在条件允许的公交车内专座旁增加辅助栏杆以维持平衡,让老年人乘坐更安全;语音报站器随车使用率达到100%,做到提前报站,反复报站,给老年人下车预留足够空间和时间。

9.城市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四)商业服务与文体休闲优待
1.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提倡对老年人优先、优惠服务,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单位、优秀服务标兵的重要条件。

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专座。

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商业饮食的服务网点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照顾,并对行动不便的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优先送货上门服务。

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都应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3.本市内各旅游景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

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门票费减半;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4.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

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5.新建的城区、居民小区依据新乡市民政局等6局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市民〔2015〕260号)规定,将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

旧居民小区应积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为老年人生活、休闲、健身提供方便。

6.各级各类博物馆(享受国家免费资金支持的)、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老年体育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已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对老年人免费或减半收费。

(五)维权服务优待
1.对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援助。

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案发地现场开庭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2.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4.把为老年人法律服务内容纳入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司法所的评选内容,推动其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5.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新乡市法律援助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为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的“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

依托“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6.构建各级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代办点、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四级工作机构网络;搭建老年人维权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办理。

7.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充分考虑老年人在生理、谋生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

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

(三)建立激励机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各级政府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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