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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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预防并杜绝行车安全事故,完善车辆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使用的安全性,提高车辆的出勤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配备(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公司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一)负责编制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核定专项预算;
(二)负责公务用车配置数量和标准的审核,报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并按集团要求审批备案。

(三)所有车辆的证照、资料、钥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年审以及车辆有关税费、保险费用的交付与管理。

(四)对公务用车各项费用进行审核。

第六条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公务用车相关购置、租赁、维修合同进行风险审核。

第七条党群人资部纪检工作岗负责对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第八条公司公务用车的配备(租赁)实行专项审批管理。

配备公务用车本着“工作必需、配置适当”的原则,反对贪图享受、互相攀比的行为,充分发挥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
(一)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辆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以内;
(二)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轿车配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的,将严格履行集团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辆。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若使用公务交通补贴进行公务出行保障的,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云南省党政机关厅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1.8倍×80%,即1950元×1.8倍×80%=2808元/月。

(二)公司其他负责人:云南省党政机关厅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1.8倍×70%,即1950元×1.8倍×70%=2457元/月。

公司负责人在昆明市七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内公务出行,如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其配备的公务用车。

公务交通补贴统一从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在保障范围内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x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云国资分配〔2018〕388号)和《集团所属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新增与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新增公务用车:
(一)公司拟新增公务用车(包括购置和租赁),应根据年初集团下达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和可控支出预算;
(二)新增公务用车事项需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办理相关决策程序;
(三)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向集团提交新增公务用车事项请示,请示中明确计划购置或租赁车辆的新增事由、用途、车型、价格(不含税)、装饰价格等内容;
(四)新增公务用车事项请示通过审批并取得集团批复后,可进行公务用车的新增。

第十三条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公司发生非政策性因素连续亏损或被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确因留用车辆保障不足,需要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公司负责人履职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并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不得以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方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处置公务用车:
(一)公司如处置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的公务用车,应通过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方可办理,并向集团报备;
(二)向集团提交处置公务用车报告,应明确处置车辆的处置事由、处置方式、车型、车牌号、车辆购置款、购置时间、已行驶里程数、折余价值等内容,并以评估报告作为附件。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不得私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务用车,负责车辆使用的调派,并指定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地点。

第十七条管理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派车流程逐级报批,严禁私自调派、违规车辆。

第十八条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封存统一管理(除值班车辆),并向集团办公室(信息化管理中心)报送《节假日公车封存报备表》,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党群人资部纪检监察岗对封存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应每车建立《车辆行驶检查记录表》台账,专管驾驶员出车前、返回后应如实记录车辆状况、行驶路线、出车返回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用车辆加油卡、洗车费用和ETC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采用一车一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停车费、过路费等),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在综合管理部登记后,按照相应的费用报销规定按月报销。

第六章车辆保养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综合管理部按年度保养维修计划安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与经比选的相关厂商签订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车辆应由指定各品牌厂家、授权特约维护点保养维修,维护前须填写《车辆报修审批单》并报批,否则修护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规产生法的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车辆损坏的,应先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备案,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处理,同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如轻微事故,可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批准后由驾驶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公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裁决书》进行责任划分及处理。

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在昆明七城区范围内企业负责人可因公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超出昆明五城区范围外的,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车。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公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法规,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扣分、罚款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节假日公车封存报备表
2.车辆行驶检查记录表
3.车辆维修申请单
附件1:
xx有限公司节假日公车封存情况报备表
附件2:
填表说明:1.出车前车辆检查项目:有效证件、车辆外观、油水、转向、制动、电气系统、空调系统、轮胎(备胎)、随车工具。

2.发现车辆问题立即报告。

3.请认证做好检查并登记。

附件3:
xx有限公司车辆维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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