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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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2. 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以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4. 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当优先享有,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分配比例以每户70%为住户所购房款优先,30%按照每户人数平均分配给住户。
5. 购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依法缴纳所需的购房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能入住。
6. 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把空置的房屋委托给市级主管部门的代理机构出租,合同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准,租金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7. 维修
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维护和装修建筑中的改变性变化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非改变性变化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8. 违规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据合同处理所持房产。
以上为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市民居住质量与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