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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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
(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
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
“评估价值”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支行认定价值。

“已使用年限”指自购车发票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

“重置价格”指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新车当前的售价(不同经销商的优惠幅度不同,重置价格的确定,应以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分期还本(按月还本或按季还本)或到期还本方式,超过一年期的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本方式。

第四章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车辆的要求(同时具备):
(一)车辆原车价格不低于20万元;
(二)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三)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

第十五条保证人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或自然人。

专业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必须是已经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

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保险手续。

所抵押车辆必
须办理的保险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交强险。

操作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的任何一种:
(一)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将原保险合同全部解除,而后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重新办理为期一年的保险;
(二)原保险合同险种齐全,首先将原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其次要求借款人将下年保费足额预存,并授权贷款人代为支取款项和办理续保手续;
(三)原保险合同险种不全,首先要求借款人将原保险险种补全,而后再按照上述两款执行。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均须确保以下两点:继续存在的原保险和新办理的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设定为贷款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必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不良贷款监测暂行办法》、《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会计科目核算。

以“个人流动资金”方式发放的贷款在“1220305其他短期个人流动资金贷款”或“1220705其他中长期个人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中核算;以“个人综合消费”方式发放的贷款在“12xx5其他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1220208其他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中核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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