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唐世刚、邓川萍、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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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唐世刚、邓川萍、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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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世刚、邓川萍、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犯诈骗
罪一案
唐世刚、邓川萍、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犯诈骗罪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渝四中法刑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世刚,男, 1966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永川市,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X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苗族土
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维义,女,1962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永川市,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川萍,女, 1959年8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群君,女, 1959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
无业,高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正芳(绰号崽崽妹),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于重庆
永川市,汉族,务农,文盲,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8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世刚、邓川萍、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2月12日作出(201X)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世刚、曾维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2月5日,被告人唐世刚、邓川萍、
曾维义、刘群君、蔡正芳、魏福秀(另案处理)等6人共谋来到彭水诈骗,当
天晚上住宿于彭水县城北大街“宏达宾馆”。

12月6日早上,6人上街寻找作
案目标,在汉葭镇第一小学校对面,邓川萍碰到被害人刘斯玉,谎称要找一个
姓王的医生为儿子治病,让刘斯玉带路。

魏福秀在一旁说认识“王医生”,并
说“王医生”医术高明、看病不要钱,两人说服刘斯玉与她们一起去找“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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