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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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的雷电防护和安全管理,减少雷电对矿山生产造成的危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雷电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四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由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审核、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防雷设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雷电防护设施,包括避雷针、避雷网、接地装置等,确保矿区的建筑物、设备和人员免受雷击危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对雷电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专门的防雷设施管理维护计划,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设施的安全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悉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在雷电天气条件下,矿山企业应当暂停室外作业,避免人员和设备受到雷击危害。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雷电天气下的安全作业指导手册,确保人员在雷电天气下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在雷电天气下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指导手册的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方案或程序。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雷电防护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雷电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在雷电事故发生时应当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企业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处罚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山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于发生雷电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安全管理制度的配套办法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安全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上为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该制度,落实到每一
个环节中,确保雷电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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