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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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 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 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 另有规定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 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陷阱:出 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答案:B
(单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 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内向承兑人提示 付款。 A. 10日 B. 20日 C. 2个月 D. 3个月
答案:A
1、票据权利
1、票பைடு நூலகம்权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
2、票据义务(责任)
(六)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 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 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 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 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指 的是银行汇票而非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正面
商业承兑汇票反面
银行承兑汇票正面
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 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签发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 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 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 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 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七 个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六)票据行为
(七)票据签章
出票人;
(七)票据签章
【补充】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 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 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 银行的签章。
(八)票据记载事项
转账支票的正面
(二)支票的种类
转账支票的背面
(二)支票的种类
普通支票的正面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二)支票的出票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二)支票的出票
3、出票的效力
(四)支票的支付
提示期间: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但中国人 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 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 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 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 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 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 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定额银行本 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 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2个月。
保证人的追索权
本票(银行本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 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自付证券
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 者其它金融机构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委托证券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 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委托证券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 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 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 金
(二)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的正面
(二)支票的种类

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 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 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 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 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保证人。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 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 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 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 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 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 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2009年、 2010年下案例分析题)
票据上的利害关系人明确的,无需公示 催告,可直接诉讼。
答案:BCD
•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 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 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 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1.票据权利(重要)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 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 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 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 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 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
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 的而进行的法律责任。即票据行为是 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基础,以 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 • 这种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和 保证四种。 【注意】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不属于票据的行为。
(六)票据行为
(六)票据行为
(六)票据行为
(六)票据行为
(六)票据行为
4.程序和签章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 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 5.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 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的效力。
•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10年上单选)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 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公示催 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 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 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 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付款地为承兑人 所在地。
提示承兑期 不需要承兑 限
不需要承兑
本票(银行本票)
支票
汇票 (1)见票即付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 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 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记忆口诀:汇一本二,支十商十
例题: (单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 日起(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 20日 B. 1个月 C. 2个月 D. 3个月
定义
性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 不定额)
出票人、付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收款人 人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 票、转帐支票 承兑汇票)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 承兑;(2)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到期日前;(3)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 日起1个月内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 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 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 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 诉讼活动。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 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 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 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 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 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 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 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 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 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 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 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 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 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 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 转让的有价证券。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 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 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 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 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 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 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票据的种类:
•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
1、概念
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 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的格式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 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 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 间承担连带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2、兑付支票
绝对记 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 支票无效
金额 授权补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 书转让(单选、 判断)
金额 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 更改的票据无效 不得更改 期) (单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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