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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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第一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休息的时间。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医院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Ⅰ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外出培训、进修、出国学习期间当年超过半年的。
(三)未休完年休假不能请事假。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五条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加强管理,切实安排好职工休假,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报酬。
第六条当年将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程序
(一)部门(科室)员工休假时由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休假卡”上签字后方能执行。
需要变更休假天数的,必须持休假卡到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二)每年年初,职工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部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
(三)部门(科室)年休假计划分别报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院务部备案。
(四)各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护士长休假分别由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签字、分管院长批准签字,报人事处备案。
(五)行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六)院领导年休假由院务部统一安排。
(七)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科室)在上报考勤时,须严格注明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各部门(科室)职工应根据年初的年休假计划休假,不按计划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有事情需调整休假计划的需提前2周提出申请,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调整。
第九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回院工作的,职工须服从安排。
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休假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