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下列合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与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实行党的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
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要紧负责人履行职责,分管生产、技术、经营等的负责人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
政府要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要紧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要紧职责是:
(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
(四)必要时,协调救援力量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五)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为要紧内容,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负责。
勘察、设计、设计审查、施工、中介服务等单位与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制度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审查、施工、检测检验与安全生产评价等服务,对各自在服务中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与管理,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强化职业健康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生产考核。
对非煤矿山、煤矿、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对工矿商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
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与建档登记的重要根据,按照本条例关于“三同时”的要求,纳入项目管理程序;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与隐患整改。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非法行为,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与正常使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有关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验收与日常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与公路运输凭证,限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线路与区段,监督检查持证单位与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负责使用民用枪支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与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买卖与使用行为。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水上交通、港口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渡口船舶登记与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与港口作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条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作为建设前置条件与重要根据;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与事故综合统计;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与建
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与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公园、供水、供热、污水、环卫与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有关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参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测检验与进出口的安全许可证及其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各环节的非法行为;负责设备、装置的安全仪器仪表检验、标定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工业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与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提防、水闸、渠道与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与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管理与事故防范;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监察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及预警预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民种植生产安全、急性中毒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畜牧养殖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与农药、鼠药经营标识、使用环节及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与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调查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与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教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与教育设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及周边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与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旅游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含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与措施。
(十四)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安全管理与放射性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物品安全处置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规划编制,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
测与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中毒事故与职业病发生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职业病发生的计策措施。
(十五)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与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与事故防范。
(十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与医疗废物的处置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督、检测;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十七)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参与与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管行业务必管安全,管业务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务必
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任何公民或者者法人有权对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社区达标创建活动,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与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与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仪器仪表与技术,进展安全生产产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护。
矿山、建筑施工与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经营或者者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或者者销售许可证与不具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放射性、高毒与高危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同意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地质条件限制其他矿井的设计能力应当在省政府规定的起始规模以上;
(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省政府规定的起始规模以上;
(三)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实行机械化生产与流向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监督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务必的资金投入与有效实施;
(六)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习惯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有关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代表构成,要紧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履行下列要紧职责:
(一)研究、协调与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三)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与采取防护措施;
(四)研究与决定本单位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同意股东与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代表从业人员监督与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收集整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与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安全生产费用要紧用于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投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奖励等。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能够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5%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下列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100人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不低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低于100人的,应当配备不低于1名专职或者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要紧职责是:
(一)综合监督其他职能部门与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组织安全生产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二)具体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演练;
(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四)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及时组织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六)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危害
项目;
(七)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后及时制止与纠正;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应当从新进行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不再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人员(包含临聘人员、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等)应当进行公司级(厂级)、部门级(分公司、车间级)、班组级(工段)三级安全生产
教育与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与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经教育与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各自的承诺事项,并将承诺的事项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订立免除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条款。
派遣单位应当负责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基本的安全生产教育,并负责有关执业资格、上岗证的培训与教育。
使用派遣劳动者与接收学校学生实习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与实习生应当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负责派遣劳动者与实习学生在用工期间与实习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与单位达标为内容的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与事故防范能力。
生产安全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部门规定的条件与办
法组织评定并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国外安全标准体系认证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能够不再另行认证。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与作业场所具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对预评价进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经评价单位负责修改并由评审专家组长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根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极其危险、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