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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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
一、合用范围
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型:行政允许
项目编码: 18012
三、办理依照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
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
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
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
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
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
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
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
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
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目
无穷制。

七、做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经过归并方式实行的经营者集中,由参加归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余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获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余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余参加集中的经营者能够提出申报。

(二)具备或切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赞同:
经营者集中不拥有或许不行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应看作出不予严禁的决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益影响显然大于
不利影响,或许切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够作出不予严禁的决定。

对不予严禁的经营者集中,能够决定附带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赞同:
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应看作出严禁的决定,但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情况除外。

八、申请资料
(一)申请资料清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申请资料应切合《反垄断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建议》第
十七条,以及《对于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申报的指导建议(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该提交以下文件、资
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余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该载明参加集中的经
营者的名称、住处、经营范围、预约实行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余事项。


《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
资料不齐备的,应该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补
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第十条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申报书。

申报书应该载明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处、经营范围、预约实行集中的日
期。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
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有关的认证文件。

拜托代理人
申报的,应该提交经申报人署名的受权拜托书。

(二)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详细包含:集中交易概略;有关市场界定;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
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显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构造、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公民经济发展、花费者以及其余经营者的影响;
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成效评估及依照。

(三)集中协议
及有关文件。

详细包含:各样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
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增补文件等。

(四)参加集中的经营
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余文件、资料。


《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供给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能够自发供给有助于
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察和做出决定的其余文件、资料,如
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建议,支持集中协议
的各种报告等。


《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人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该提交内容同样的光盘电子
文档。

申报文件、资料应该合理编排以方便查阅。

申报人应
该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
写的,应该提交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

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该依据商务部的要求出示原件供
考证。

申报人应该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然版本和保
密版本。

申报人应该对申报文件、资猜中的商业奥密和其余
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明。


《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建议》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应该经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申报表》客户端申报
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申报表》或《经营
者集中简略案件反垄断审察申报表》编写申报文件资料,该
客户端申报软件可以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下载。


《对于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申报的指导建议(试行)》第三条规定:“申报的文件、资料包含以下内容:(一)申报书。

申报书应该载明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处、经营范围、预约实行集中的日期。

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
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集中拜托代理人申报的,应该提交经申报人署名的受权拜托
书。

(二)集中对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包含:集
中交易概略;有关市场界定;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有关市场
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集中对有关市场竞
争状况影响的成效评估及依照等。

(三)集中协议。

包含各
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增补文
件等。

(四)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
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余
文件资料。


《对于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申报的指导建议(试行)》第四条规定:“申报人能够经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申
报表》客户端申报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反
垄断审察申报表》编写申报文件资料,该客户端申报软件可
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 )下
载。


《对于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申报的指导建议(试行)》第六条规定:“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然版本
和保密版本。

申报人应付申报文件资猜中的商业奥密进行标明。


《对于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申报的指导建议(试行)》第八条规定:“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反垄断审察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公示表》分别
见附件一、二、三。

(二)申请资料提交
申请人可经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资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点:商务部机
关 6 号楼一层(大厅进口位于商务部机关大院东侧,大华路
口往南 50 米)。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察的基本流程以下:
1、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
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申
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做事项受理单》。

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能否齐备,如不齐备,由反垄断
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增补资料,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
申报人。

2、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的,由反垄断局书
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限期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
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
为未申报。

3、对切合法律法例规定,申报文件、资料齐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受理(立案),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4、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达成初步审察,做
出能否实行进一步审察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
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5、对需要实行进一步审察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天内
达成审察,做出能否严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
进步一步审察的限期,时间最长不超出六十天,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一)经营者赞同延伸审察限期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正确,需要进一步
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状况发生重要变化的。

7、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
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严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许对经营者集中附带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宣布,无条件赞同的决定按季度向社会宣布。

办理基本流程图见附件四。

十一、办理方式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审察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到、结果公然。

十二、审批时限
1、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达成初步审察,做
出能否实行进一步审察的决定。

2、对需要实行进一步审察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天内
达成审察,做出能否严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延进步一步审察的限期,时
间最长不超出六十天:(一)经营者赞同延伸审察限期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正确,需要进一步核实
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状况发生重要变化的。

十三、审批收费依照及标准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不收取花费。

十四、审批结果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决定分为《受理(立案)通知》、《不实行进一步审察的通知》、《实行进一步审察的通知》、《进一步审察缓期的通知》、《撤除简略案件认定的通知》、《撤回申报的通知》、《审察决定的通知》、《商务部通告》(宣布附带限制性条件决定和严禁集中决定)。

上述通知、通告的款式见附件五。

十五、结果送到
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决定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经过电话、短信通知或见告申报人,并经过现场领取方式将通知或通告送到。

十六、申请人权益和义务
(一)依照《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1、要求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
谈和申报审察工作中知悉的商业奥密和其余需要保密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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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商务部在法律规定的审察时限内达成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察的权益;
3、要求商务部严格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察的权益;
4、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益;
5、依据有关规定,供给有关凭证资料陈说自己看法、
进行说明和辩白的权益;
6、依据有关规定,对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
审察过程中实行的违纪、不妥行为有权提出责备、指控、检
举的权益;
7、依据有关规定,对商务部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

(二)依照《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法》等,申请人依法执行以下义务:
1、依据《反垄断法例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实时进行反垄断审察申报的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依照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3、依据有关规定,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切、正确、完好的义务;
4、辅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获得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察所必要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5、辅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察所必要有关检查的义务。

十七、咨询门路
有关事项可经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010)85093146
(二)传真:(010)65198998
十八、督查和投诉渠道
督查和投诉由商务部反垄断督查执法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85093143
(二)电子邮件投诉:fldj@
(三)信件投诉:商务部反垄断局督查执法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100731。

十九、办公地点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搭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东单站下;地铁 5 号线东单站下;公交车41 路、59 路、99
路、 120 路、 126 路、 127 路、 420 路东单站下;
公交车 1 路、 52 路、 99 路东单路口站下。

二十、公然查问
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往后,可经过电话方式查问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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