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服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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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税率

【篇一: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

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

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那么按11%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发票上列

明的税金;

同样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小

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8月1日之前开具的仍按7%计算抵扣;8月1日之后开具的则按3%计算抵扣。

【篇二: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

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

摘自:宏观经济财新网[微博]陈法善2013-07-26 18:09

【财新网(微博)】(记者陈法善)7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在解

读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时明确,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长途客运、出租车、轮客渡等业务可按3%征收率简易

计征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后产生的企业税负变化,交通运输部称,有的企业税

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

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

经营状况变好。

交通运输部还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

区内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

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开展试点,后扩大到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税率上,在

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

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

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

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扩大试点行业是指,争取在2013

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篇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范围税率说明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

卸搬运 3%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 5% 2001年减为7%

2002年减为6%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4.邮电通信业包括邮电、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3%

6.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5%-20%

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5%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

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

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

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

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

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

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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