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及调整
一建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
一建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一建工程合同价款。
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某项建筑工程项目所约定的工程造价总额。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条件变化等因素,原定的合同价款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让我们具体来看这份范本中的几个关键条款。
1. 价款调整原则: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任何一方提出调整要求时,都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调整情形:合同价款的调整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设计变更、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显著波动等。
这些情况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界定,以避免执行中的争议。
3. 调整程序:当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4. 调整计算: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应当基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公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计算的透明性。
5. 调整审批:调整后的合同价款需经过双方确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项目经理、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高层的审批。
6. 法律效力:一旦合同价款调整得到双方确认并完成审批流程,该调整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都应当遵守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并据此执行后续的工程款项支付。
7. 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在合同价款调整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对这份一建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范本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
它要求参与方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遵循合同约定,合理合法地进行价款调整。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一、合同价款的约定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1)单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
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
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难以避免的现象。
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提出
甲方因设计变更、技术标准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工程内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
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变更的实施方案。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
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变更,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量的增减: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重新计算合同价款。
2. 材料价格的变动:若因市场波动导致材料价格发生显著变化,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材料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3. 施工方法的改变:若变更导致施工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成本,应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四、变更执行与验收
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工程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甲方应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五、争议解决
对于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若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六、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精品范文-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_劳动合同| | |2(3)、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摘要: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与调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不只是管理建筑施工进度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建设项目的重要影响因素。
本章重点介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控,并通过对其理论基础和主要影响因子进行分析,进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加以研究,并希望以此达到促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字: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概述1.1固定单价合同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具体应用的流程中,其中稳定单价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由于施工项目的部分负责人,把稳定单价合同运用在无法以合约售价形式作出具体评定的工程项目中。
由此可见稳定单价合同,最关键的工作优势就是确保工程招、投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与此同时,还包含了工程建设中的人工成本费用、机械设备成本费用,以及原物料成本费用等。
1.2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属于工程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在使用过程中,主要保持合同价格恒定,特别适合于建设工程量较小,但整个设计环节又较为简单的工程。
与此同时,而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又无须承受施工数量与工期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把主要责任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了承包人。
所以,固定价格合同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范围和工期价格的明确性,而承包人也应当合理控制市场风险,以防止因为计价信息的丢失,给企业发展带来损失。
1.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节价格合同与固定价格合同区别在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具备了很大的灵活性。
即使合同价格规定只是暂行的约定价格,在承包人具体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地方政府变动与签发的承包合同商议价,从而进行调节价格。
2.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影响因素2.1地质条件的变化随着建筑项目建设的发展,当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就必须针对环境变化产生的各种因素选择相应的办法加以解决。
当建筑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也必须根据变更后所规定的程序来解决。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摘要: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
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1.合同价款的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
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主要涉及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调整。
本条约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和调整的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以确保合同双方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33条第1款规定,工程价款支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计划和付款比例进行。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逐步支付工程价款。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包人按时获得工程款,从而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2款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无故拖延工程款支付。
第3款规定,工程价款的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情况,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
这有助于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4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量等指标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第5款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调整,应当有完整的工程验收和审计程序。
这意味着,在工程价款支付和调整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审计,以确保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调整是合理、公正和准确的。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通过本条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循统一的支付和调整原则,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一、背景及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工程变更、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过程。
价格调整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实现合同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调整价格,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
二、价格调整的条件和范围1. 市场价格波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 = A * (B1 - B2) / B2其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B2——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2)按照约定的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
2.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要求调整等,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3. 政策调整: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4. 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三、价格调整的程序和方式1. 价格调整的程序:(1)合同双方发生价格调整事项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方式计算价格调整金额,并填写价格调整申请表。
(3)合同双方审批价格调整申请表,确认调整金额。
(4)合同双方签订价格调整协议,明确价格调整的金额、时间和方式。
2. 价格调整的方式:(1)合同双方按照约定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计算。
(2)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调整金额。
(3)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价格调整的条款。
四、价格调整的风险防范1. 明确价格调整条款: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避免后期因价格调整发生纠纷。
工程合同价款有什么约定以及变更调整
⼯程合同价款有什么约定以及变更调整招标⼯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件、中标⼈的投标⽂件,由发包⼈与承包⼈(以下简称“发、承包⼈”)订⽴书⾯合同约定。
⾮招标⼯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不得擅⾃改变。
1、⼯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发包⼈、承包⼈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约定:(1)预付⼯程款的数额、⽀付时限及抵扣⽅式;(2)⼯程进度款的⽀付⽅式、数额及时限;(3)⼯程施⼯中发⽣变更时,⼯程价款的调整⽅法、索赔⽅式、时限要求及⾦额⽀付⽅式;(4)发⽣⼯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程竣⼯价款的结算与⽀付⽅式、数额及时限;(7)⼯程质量保证(保修)⾦的数额、预扣⽅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9)⼯期及⼯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合同、⽀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程价款的约定⽅式发、承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程价款的约定,可选⽤下列⼀种约定⽅式:(1)固定总价。
合同⼯期较短且⼯程合同总价较低的⼯程,可以采⽤固定总价合同⽅式。
(2)固定单价。
双⽅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法,3、合同价款的调整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增加;E、双⽅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额以书⾯形式通知发包⼈,发包⼈确认调整⾦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程进度款同期⽀付。
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一、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制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约定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明确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
关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约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材料、构(配)件、燃料动力(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见附件)确定。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幅度不得超过±5%,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风险幅度不得超过±3%。
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将相关信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实施期间市场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时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同一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市场价,可参照下列公式取加权平均价:AP=∑(X i×J i)/∑X i式中:AP——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加权平均市场价;X 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数量;J 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单价;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序号。
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那么,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为您解疑答惑,带您详细了解,希望能帮到您。
⼀、施⼯合同价款调整⽅法1、⼯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中已有适⽤单价的,变更⼯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施⼯合同价款确定⽅式1、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应当采⽤固定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般不采⽤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合同三、施⼯合同价款约定⽅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条及施⼯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以下三种⽅式:(1)固定价格合同。
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
(3)成本加酬⾦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调价活动。
第二条施工合同调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质量等因素进行。
第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调价条款,明确调价的方式、范围、时间等事项。
二、调价方式第五条施工合同调价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变动单价、固定总价等方式。
第六条固定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第七条变动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固定总价方式下,合同价款不变,但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承包人价款调整的差额。
三、调价范围第九条施工合同调价范围包括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条材料价格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基准,根据实际采购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人工工资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为基准,根据实际工资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根据实际使用费的变动进行调整。
四、调价时间第十三条施工合同调价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调价周期结束时,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工程节点完成后,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五、调价程序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调价程序。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提供调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编制合同价款的调整报告,并提交给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文件---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甲方(业主): [填写甲方名称]乙方(承包商): [填写乙方名称]工程名称: [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填写工程地点]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关于[工程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填写合同编号]。
现因[列举调整原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中的价款进行调整。
特此订立本调整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价款调整原则1. 价款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2. 价款调整的依据应为合同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3. 所有调整事项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报价单、市场价格信息等。
二、价款调整内容1. 材料费用调整:由于[具体材料名称]的市场价格较原合同签订时上涨/下降[具体百分比]%,经双方确认,对该部分材料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 人工成本调整:考虑到[列举调整原因,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等],人工成本相应调整为[具体金额]元。
3. 其他费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其他需要调整的费用项及金额]。
三、价款调整计算方法1. 材料费用调整计算公式:[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
2. 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调整计算公式:[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价款调整通知后的[具体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具体时间]内支付调整后的价款。
2.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应按[约定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价款调整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六、其他约定1. 本调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调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t3302t2201t110 公式中:Δ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 321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 t3t2t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 30020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身份证号码: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身份证号码: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制定的。
二、价款调整1.正常增减规定若建设工程合同中发生如下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合理价款的增减,甲乙双方必须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1)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2)其他特殊原因,例如可变性差的基础土层、地下水问题(未列入合同),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额外的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经变更及实施,导致工程费用发生结构性调整。
2.价款调整方式当有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时,甲方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重新计算:(1)在价款调整的时候,以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为基础,复核所有因此而或相关费用的增减项。
如果是允许的,也可以进行估计;(2)无论增减,甲方应该将其结果以报价表的方式书面通知乙方;(3)乙方应当在三日内确认或出具不同意书面意见,否则默认同意;(4)修改合同价款。
三、合同履行1.甲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好建设工程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2)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好其与本工程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甲方进行工程施工;(2)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工程的付款义务。
四、期限要求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
五、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履行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义务,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承担因此给乙方可能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2)提供后期免费修缮保证。
2.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价款,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违约金:在付款期截止日后7天内未执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每天扣除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在付款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未执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改为万分之五;(2)根据上述进行承担经济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导语: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1为使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我们在现实⽣活中,经常看到有些⼯程的完成存在着⾦钱利益的来往。
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来进⾏交易。
那么,建筑⼯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什么呢?其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将在本⽂为您介绍建筑⼯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发包、承包双⽅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协商确定;协商不⼀致的,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
1、实⾏招标的⼯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件中关于⼯期、造价、资质等⽅⾯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合同实⾏内容,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程招投标及建设⼯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程合同时,当中阿标⽂件与中标⼈的投标⽂件有不⼀致的地⽅,应以投标⽂件为准。
2、⼯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实⾏招标的⼯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抒发出之⽇起30天内,由发包、承包双⽅依据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在书⾯合同中约定。
不实⾏招标的⼯程合同价款,在发包、承包双⽅认可的⼯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以下⼏个⽅⾯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向中标的投标⼈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招标⼈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合同。
3、合同形式。
⼯程建设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
合同的形式对⼯程量清单计价的适⽤性不构成影响,⽆论是单间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可以采⽤⼯程量清单计价。
区别仅在于⼯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程量的合同约束⼒。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调整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材料成本变动:由于市场供需关系、政策调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
如果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应当相应调整。
2. 人工成本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也会影响人工成本。
例如,工资标准的提高或者劳动力短缺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都应当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3. 设备使用费用:随着施工技术的进步和新型设备的投入使用,设备使用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维修费、能耗费用等。
4. 设计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功能需求的变化或者现场实际情况的限制,设计图纸可能需要变更。
设计变更往往会带来工程量的增减,从而影响合同价款。
5. 工程量变化: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工程量的增减。
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款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6. 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可能会对建设工程的成本产生影响。
例如,税率的变化、环保要求的提高等,都应当考虑在内。
7. 工程质量要求:如果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所提高,导致承建方需要采取更高标准的材料或施工工艺,这也应当作为价款调整的理由。
8. 延期因素: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可能会增加承建方的成本,如管理费、设备租赁费等,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应当在合同价款中予以体现。
9. 其他相关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外,还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如汇率变动对于涉外工程的影响,以及特殊的技术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具体条件、计算方法和程序,以便在出现上述情况时能够及时、合理地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保证调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建议设立专门的价款调整委员会或者第三方审计机构来监督和审定调整的合理性。
施工单位合同价款调整函
施工单位合同价款调整函尊敬的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我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的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的实施发生了若干变化,从而对工程价款产生了影响。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函告甲方,请予以核实并尽快回复。
一、合同价款调整原因1. 工程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规定,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价款调整。
2. 材料价格波动:合同签订以来,受国际市场影响,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价格调整”规定,双方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范围时,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3. 工程延期:由于甲方原因,工程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工程延期”规定,甲方应承担因延期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责任。
4. 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额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了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支付合同价款。
二、合同价款调整依据1.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双方约定的调整原则、范围和方式。
2. 工程变更签证:双方就工程变更事项签订的签证单,是调整合同价款的重要依据。
3. 材料价格凭证:施工单位提交的的材料价格凭证,包括市场行情、采购合同等,用于证明材料价格波动情况。
4. 工程延期记录:双方确认的工程延期记录,作为延期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5. 合同价款调整计算书:施工单位根据以上依据,制作的合同价款调整计算书,详细列出了调整金额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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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合同价款内含水电费、含养老统筹费。
(2)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全额税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的合法税务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7、合同价款调整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的约定:省级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除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外,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完成期间,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结算时不予执行。
其他相关约定:合同条件中的其他价格因素一律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