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即将出台之九大新政汇编
上海社保新政策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生活在上海的人一定非常关注社保政策,上海社保新政策,盘点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从09年开始上海社保不在限制户口,上海1日出台并施行一项“社保新政”,开始打破上海多年来的“户籍壁垒”,吸纳农民工等外来人员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上海社保新政解读: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根据户籍新政的申办条件规定,持居住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应当满7年。
而大量在上海定居并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工中,仅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简称“城保”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而大多数人参加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没有“城保”,也就无缘享受“居转户”。
“此次社保新政的出台,把上述情况考虑到了实处,为两种保险提供了衔接的通道,这也就为一些农民工的落户打开了一扇窗。
”认为,社保新政的一个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上海为外来人员和“城里人”享受同等的生活保障和生存状态,开始推进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的制度完善。
“户籍只是一个本子,其价值说到底就是待遇,而这些待遇里就包括了社保。
”王大犇表示,目前在一些地方,“户籍之别”与“待遇差距”紧密“挂钩”,外来人员期盼一个“城里人”的名头,说到底就是希望有机会和城里人过一样的生活、享受同等的权利。
今年以来,上海接连推出了“户籍新政”和“社保新政”,“平等”也就更显得“实至名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日出台并即日施行一项“社保新政”,这一政策打破了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的“户籍壁垒”,为这一人群获得“与城里人相同的社保待遇”打开了一扇“制度之窗”。
中国政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户籍政策为的是限制农村和城市的劳动力流动。
然而户籍制度在走过了50多年后的今天,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近一段时间以来,继“国务院要求取消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后,“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的“上海户籍新政”,更引起人们的关注。
剥离城市福利的前提,必须是将这些现有的福利平等加之于全体公民,而不是仅仅将它从市民身上剥离开去。
2011.2.10 对新政下的解读---上海房地产
上海各类新政细则解读继2010年10月7日限购令,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出台、2011年1月28日“国八条”、2011年2月1日“沪九条”各类财政,税费、行政政策,现总结以下我们需要关注的内容。
一、关于税收: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现营业税税率为5.65%(上海市区房地产营业税税率为5%,其附加税(即税中税)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及河道管理税分别为营业税额的7%、3%和1%;2011年1月30日后教育附加税为5%,则营业税率由原先的5.55%变更为5.65%)二、关于信贷: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关于限购:(以家庭为单位)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案例1、户籍李先生、未婚,现和父母共有一套,名下无其他物业;则目前李先生还可以购买一套物业。
2、外地户籍王先生,现在上海工作三年,在沪名下无房产业也没有和他人共有房产,2009年缴纳了一年的个税,2010年没有交税,也没有交社保;现王先生可以在上海买一套物业。
3、外地户籍周小姐,2009年来上海工作,公司帮其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其名下在上海有一套和母亲共有的房产;现王小姐在沪暂停购房。
4、户籍家庭的张小姐,名下无物业,现与外地户口的竺先生结婚,竺现在在上海也没有房产,现竺先生在沪每年都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夫妻两人在沪可购买一套物业。
2011年上海最新落户政策,哪些途径可获上海户口
一,沪放宽居转户人员落户地优秀人才更增归属感东方网报道:2009年推出的居转户政策,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和欢迎。
通过居转户,一大批优秀人才找到了归属感,落户上海,安心工作。
通过居转户,也使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了人才。
目前,相当一部分居转户人员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
上海最大的资源是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发挥居转户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上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居转户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
同时,规定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另外,《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提出: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意见》还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二,还有哪些途径可获上海户口●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该办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年房产新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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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策内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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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版房产税出台:
保护刚需 抑制投机 稳定房价
个人观点: 1、2010年上海地方版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将继续延续,延续目的是继续“遏制
房价过快上涨”。 2、2011年房产税征收出台,是国家完善税类的一种政策,将是长期执行的税种。 3、房产税政策在政策实施后一段时期(6个月以上)将会使一些较大面积一手房、
3.18 国资委要求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15天出退出方案 3.8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出台 2.20 银监会正式公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10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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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视点
上海房控“四限”:限购、限外、限贷、限价。
失 效 2010
2010年,又遇调控年,这已是近六年来的第三轮从紧性调控。与2005年、 2008年的前两轮相比,相似的是:信贷(公积金)、税收、市场秩序依然成为调 控措施的主要内容;而与前两轮不同的是:信贷的收缩程度更胜以往,并且“创 新”的限购条款及箭在弦上的房产税。
1、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 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 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 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 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 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 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 住房”)。
8、税收减免 详见条例细则
沪试行房产税”
沪版剖房析产税剖析
2、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 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 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 监护人代为纳税。
1、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责任 ,合理确定本地区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1]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08【实施日期】2011.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现就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中招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化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中招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考试评价工作(一)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
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
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合计比例:
37.00%
11%
48.00%
1.60%
1.60%
适用人群:
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目前上海暂缓)
表4
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
综保并轨(城镇户籍)
综保并轨(农村户籍)
企业增长金额
572.8
(单位失业1.7%,工伤0.5%,生育0.8%,个人失业1%)
原来的X补充部分取消。
表6
小城镇社会保险过渡
过渡时间段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养老保险
201107-201203
17%(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
5%
22%
201204-201303
19%
8%
27%
201304月起
22%
8%
30%
医疗保险
201107-201203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60%
37%(企)+11%(个人)
201404月起
社平工资×60%——3倍
37%+1.6%(企)+11%(个人)
说明:分三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的60%)
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6月后入职人员,即使是一次性缴纳小城镇15年的人员,也要按照城镇保险4%来缴纳
7%
1%
8%
201204-201303
9%
2%
11%
201304月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
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沪九条实施方案
沪九条实施方案
沪九条是指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旨在调控上海房地产市场,保障市民的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就沪九条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沪九条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首套房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如利率优惠、首付比例优惠等,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对于二套及以上房产的贷款,要加大利率和首付比例,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其次,沪九条实施方案规定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通过增加土地供应、优化土
地出让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
再次,沪九条实施方案强调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各区积极筹集土地资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有效缓解市场的供需矛盾。
此外,沪九条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
测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沪九条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业务经营范围。
总的来说,沪九条实施方案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
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入手,以及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保障市民的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沪府发2011第1号文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上海市综保转社保政策明细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 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 。
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40%*28.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40%*9%=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 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
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 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
上海大事记(2011年11、12月)
上海大事记(2011年11、12月)作者: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12年第02期十一月1日至5日,2011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举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会议并宣布开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致辞。
2日,上海召开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韩正指出,要通过“三个结合”(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引进外资与引进先进技术、新业态与新产业相结合,完善落实优惠政策与改进管理、提高效率、依法行政相结合)和“一个落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大外资工作力度,推动上海发展,实现国家战略。
7日,由联合国、国际展览局和上海世博会执委会共同编写的《上海手册——21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指南》在上海首发。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和国际展览局秘书长洛塞泰斯出席首发式并致辞。
9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式发布,规划围绕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展开,让更多高质量专利真正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服务。
10日,上海市工商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首次对广告业发展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力争到2015年,将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的广告创意设计中心、广告资源交易中心、广告人才培育中心、广告科技创新高地和跨国广告企业总部基地。
本月上旬,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对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具体要求。
10日至11日,第11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在浦东外高桥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蒋正华,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世界自由贸易区协会主席格莱汉姆·马瑟,欧中友好委员会主席内杰·德瓦出席大会并致辞。
11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在上海世博中心举行。
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决议》,表决有关干部推荐人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办〔2011〕1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现将《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上海2011年教育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对全年工作提出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上海“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进一步重视改善民生,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编制实施“十二五”规划,统筹推进重点项目1.启动实施“27+10+10”项目。
统筹安排“完善政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等27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0个“教育综合改革重点试验项目”和10个“重点发展项目”,做好2010年先期启动的“推进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改革”等10个子项目的实施工作。
尽快遴选确定2011年拟启动的有关项目,并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
2.整体规划“十大工程”项目。
抓紧完善对“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建设工程”、“职业教育示范校和能力建设工程”、“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工程”、“高等学校知识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市民终身学习促进工程”、“学生实践和创新基地建设工程”、“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等“十大工程”45个子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详细论证工作,形成2011-2015年分年度实施方案,重点对2011、2012年的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8【实施日期】2011.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晰,措施到位,严格考核,并在年底前做好相关项目的评估工作。
同时,要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八日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开展全民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在280个轨道交通站点设置549个安检点;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二、新开工建设18条区域对接道路,完成10条区域对接道路建设;新建60根ETC车道;在100个街镇的1000条(段)道路实施道路洁净工程。
三、建设郊区集约化供水管网104公里,关闭中小水厂10家;完成郊区县100个村庄改造。
四、帮助1万人成功创业;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五、在10家蔬菜批发市场、150家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蔬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在铜川、百川2家水产批发市场和30家菜市场建设水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在200家集贸市场设立“自助式公平秤”便民装置。
六、为26万名经济困难且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增5000张养老床位;新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家;设立4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为5000名重度失智困难老人配送护理用品。
七、补贴推广500万只节能灯,其中向4万个特困残疾人员家庭免费赠送8万只。
沪九条新政出台_细则_
沪九条新政出台据媒体报道,“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下文是关于沪九条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20xx年沪九条新政出台据媒体报道,“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这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事实上,最新消息显示“沪九条”在今天发布的细则解读中发生了两点变化,一是“放松”了外地人在沪购房缴纳社保的要求,二是对市场中的一些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的投机行为进行限制。
“连续”改为“累计”“沪九条”新政细则新解读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政策变化。
第一个新政是有关外地人在沪购房的社保缴纳问题,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这就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实施的区域包括闵行、徐汇、长宁、静安、虹口、青浦、杨浦和普陀。
尚未实施的区域为浦东、黄埔、宝山、嘉定和松江。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对于政策一来说,3.25新政后市场成交出现回调,政策起到为楼市降温的作用。
但是3.25新政提高限购门槛,社保从累计2年提升到连续5年。
由于没有细则,各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来,所以现实情况下的确有“误伤”到部分刚需客户。
比如目前置换客户比较多,政策变动给处于交易过程中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交易进程。
从出发点来看,执行层面微调目的在于尽量维护刚需合理要求。
2011上海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作者:谢克伟2011年06月29日07:54本市7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保政策外籍人员参保办法正在研究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2011年政策大盘点
2011年政策、热点大盘点政策:一、广电总局2011年六大电视禁令1、明年起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全国电视台自明年1月起,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2、“省级卫视限娱令”正式发布2012年1月1日起,婚恋、涉案等7类节目被限;卫视晚7:30-10:00黄金档每周娱乐节目不超两档;全国省级卫视一年选秀类节目不超10档,类型不得重复;省级卫视须设一档道德节目,倡和谐主旋律。
央视不在此次规范管辖之列。
3、禁止用贴片广告覆盖演职人员表禁止在电视剧片头之后和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用贴片广告覆盖演职人员表。
4、时政新闻节目禁用企业冠名影视剧片头片尾禁止插播广告,中间插播广告需限制时长。
时政新闻类节目禁止使用企业或商品冠名,新闻主持人不得代言商业广告。
5、叫停四大名著翻拍短期内四大名著不能再拍了,也不提倡简单克隆国外剧。
6、严控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严格控制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
二、央视出台广告招商“限酒令”2012年1月1日起,央视招标时段的白酒广告中将选定12家实力较强的白酒企业,这12家企业可以在招标时段播出商业广告,而这12家企业之外的白酒企业在招标时段则只能播出形象广告,形象广告片中不得出现“酒瓶”、“酒杯”等字样。
央视还要求在其旗下各个频道每天的白酒广告不得超过12条,但不限制同一个企业播出多条广告。
央视一套19:00-21:00之间将限播白酒广告两条。
三、房产国八条1、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2、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3、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4、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5、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6、合理引导住房需求7、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8、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四、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即将落幕从2009年起,家电下乡政策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广。
两年多以来,家电下乡政策激发农村市场消费需求和拉动内需、推动家电企业渠道网络布局和渠道下沉的效果已经达到,随着农村家庭家电保有量的提升,农村市场消费需求将常态化,市场由原来的高增长转向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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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代拟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具体按照《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原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对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代拟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1、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2、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对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代拟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月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2011年7月起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 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过渡期内,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以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一)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从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规模为8%,其中:个人缴纳的5%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2012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8%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四、社会保险待遇(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其他(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不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3年。
如与本市已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月日关于《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况报告(代拟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保障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就原参加镇保的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在充分听取区县政府、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方案。
去年以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多次研究,对方案反复修改。
今年3月18日,市人大听取了市政府的汇报,原则赞同了工作方案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同时,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了专题汇报。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形成《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将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调整为参加城保的背景2003年10月1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市正式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下同)办法,镇保办法实施以来,在保障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架明确为城镇职工保险(即目前上海实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下同)、农村居民保险(简称农保,下同)、城镇居民保险(简称居保,下同),明确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保。
因此,有必要将原参加镇保的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调整为参加本市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