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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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07.16
•【字号】京劳仲发[1996]167号
•【施行日期】1996.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仲发(1996)167号1996年7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