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字〔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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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字…2008‟22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意见表;
3、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通知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依照《日照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
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管理。
重点项目是指拨款额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项目以外项目为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局业务
主管科室从项目立项到组织验收,要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档案。
第六条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组建验收工作组,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3-5名,由权威专家任组长,同时,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发展计划科、项目主管科室人员参加验收。
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根据需要,在验收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和抽查的方式,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项目的综合考查,或委托区县科技局、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同时增加管理和经济专家,一并完成对项目的验收工作。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
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九条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三)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部门于验收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并保证验收组成员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验收资料;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
(五)市科技局组织主持验收。
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主持部门;
(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单项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出版专著等);
(七)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定后书面批复。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五条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下达《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八条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统一编号,并加盖市科技局公章。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应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将验收信息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3年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出现挪用、贪污、私分项目经费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制
附件2: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意见表
附件3:
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日科验字[ ]第号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制
一、基本信息
2. 项目负责人情况: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验收意见
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名单
20
五、验收组成员名单
21
六、项目管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