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工作相关说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指标体系、统计方法
和填报要求
一、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修订情况
1、增设部分统计指标,一是配合《公务员公开遴选
办法(试行)》的实施,在公务员增加、减少和交流统计
中增加“公开遴选”指标。

二是配合即将颁布实施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公务员“培训渠道”中新增“部门(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网络学院”等指标。

三是反映工作新内容、新情况,在“录用”统计中增加“往届毕业生”指标,在公务员减少统
计中增加“被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录用”指标。

2、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指标分组进行调整。

将公
务员年龄指标分组由6个区间进一步细分为8个区间,将“55岁及以上”细分为“55岁至59岁”、“60岁及以上”,“35岁及以下”细分为“31岁至35岁”、“30岁及以下”,涉及公务员统计基本情况表、晋升表、交流表等12张子表。

同时,将公务员的“培训时间”由按“时间段”统计改为按“学时”统计。

3、按照精简通用原则,规范表式。

为便于汇总、比较、校核,对公务员统计表主栏进行调整,将交流、考
核、奖惩、培训等4张子表统一为覆盖全部公务员职级
序列的通用主栏。

此外,还对逻辑校核关系、指标解释
作了优化调整。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
(一)概述
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
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
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
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
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
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2、按工作隶属关系汇总上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对统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后,分别
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各厅局级统计汇总单位按
统计隶属关系分别将统计汇总数据报送至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

(详见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分工示意图)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全国人大、
政协,高法、高检、民主党派总部和全国工商省区市、兵团党委组织部
省区市、兵团人社厅
(局)、公务员局
国家机关及所属参公事
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参公事业单
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
市地州盟人事部门
省区市直属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省区市政府直属参公事
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省区市直属六类实施公
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公省区市直属参公群团机关、省区市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
县市区旗人事部门
市地州盟直属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政府直属参公
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市地州盟直属六类实施
公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市地州盟直属参公群团机关、市地州盟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县市区旗直属参公群团机关、县市区旗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县市区旗直属六类实施
公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县市区旗直属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县市区旗政府直属参公
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乡(镇)
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分工示意图
中央参公群团机关、中央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
(二)特别提示
1.分工原则
(1)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出现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汇总单位,避免重统、漏统。

如:已正式到新单位任职,但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等均尚未划转仍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须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

2.关于多重身份人员
(1)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派驻外交机构人员
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派出期间未免去原职务的,按原职务统计。

(2)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
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统计。

(3)原任机关领导职务,后转任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
属人大、政协不驻会人员,由其编制所在单位或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

3.关于各级领导班子成员
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
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统计,同时还兼任本地党政部门或所
辖区域领导职务的,该部门或下辖区域不重复统计。


体分工为:
各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兼任政
府领导班子副职的),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
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

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按
照任职情况分别统计在相应栏。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人大、政协
领导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由政府人事部门
负责统计。

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1:某省省委常委兼下辖某市市委书记,由该省
省委组织部统计在“省部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某市市委组织部不重复统计。

例2:某省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省省委组织部统计
在“省部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检察机关”栏。

例3:某地级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由该市人事
部门统计在“厅局级正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
机关”栏。

例4: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由该市市委
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
的机关”栏。

例5: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
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6:某地级市的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由该
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7: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在党委、人大、政协班
子没有兼职),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8: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下辖某县县委书记,
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某县不再统计。

4.关于乡(镇)机关公务员
由乡(镇)机关分两套报表填报,并按统计分工分
别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汇总。

两套表的具
体统计范围如下:
(1)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的报表:统计乡(镇)党委
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
大主席、副主席。

部门分布情况分别统计在“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栏。

个别乡(镇)存在其他党委、人大专职工作人员,
经请示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也可统计在本表,注
意避免重复统计。

(2)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报表: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乡(镇)机关公务员。

部门分布情况均统计在“行
政机关”栏。

5.关于派出机构人员
(1)省、市、县垂直管理部门和设派出机构的单位派驻各地的公务员
由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负
责汇总上报,隶属层次按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的层
次填报,而不是按所在单位层次填报。

例1:山东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公务员统计,填报在“省、区、市”层次相关表、栏。

例2:某县法院负责其派驻乡(镇)法庭的公务员
统计。

(2)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
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由派出机构填报,由
政府人事部门汇总。

例1:城市街道办事处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街
道办事处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

部门分布情
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
填写,而不是按照乡镇层次填写。

例2:开发区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开发区填报,
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

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
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

三、公务员统计工作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
(一)概述
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分为3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公务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
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
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
内已登记的公务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
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对象
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二)特别提示
1.基本原则
(1)公务员统计仅针对已登记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2)暂缓登记人员主要包括: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尚未确定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因纪检、监察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而暂缓登记人员等。

2.关于同一单位多类人员
问: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同时下属有两家
参公事业单位,如何统计?
答: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
计表》,下属两家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各填一套《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为《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各一套,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

报上
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均为本单位。

如:质检总局下属标准委、纤维委等参照管理事业
单位,局机关公务员由质检总局人事司统计并填写《公
务员统计表》;标准委、纤维委等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参
照管理人员的统计并分别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然后报质检总局人事司汇总。

质检总局向国家公务员局上报两套表,一套《公务员统
计表》、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
计表》,填报单位均为质检总局人事司。

3、关于特殊身份人员
(1)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
登记或者备案,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人员不再
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

聘任制公务员如果进行了登记,列入公务员统计范围。

如年报表报告期(当年12月31日)前聘任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则不再列入统计范围。

(2)选任制领导人员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
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在任期内
并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

任期满后退出
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岗位,不再统计。

(3)已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A.领导干部因到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已免去职
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原职务层次统计。

B.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
员,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 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
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

(4)接受调查免去职务人员
公务员因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
查已免去职务,尚未结案的,按“试用期人员及其他”
进行统计,并统计为“非领导职务”。

(5)新录用公务员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按“试用期人员及其他”进行统计。

(6)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人员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
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所任较高
职务统计。

(7)在机关担任职务,同时在非参公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兼任更高级别职务人员
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进行统计。

(8)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统计。

(9)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员
已完成职务套改的按警员职务序列统计,未完成套
改的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统计。

(10)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
级人员
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
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进行统计。

如:某副部级国家局,司长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巡视员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副司长统计为“县处级正职”,副巡视员统计为“县处级正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可能会出现
某些正省部级机构的厅局级正职干部去担任副部级机构
的司局长,或正省部级机构的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副部级
机构的副司局长,在统计时需要注意区别对待。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指标
(一)“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组厅字〔2003〕10号):“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
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
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014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招考职位明确
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
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
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
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
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
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
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2003〕10号):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 地)、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
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
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
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务员统计工作中,暂按以下规定确定基层工作经
历范围:
1、对于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工作经历,县( 市) 、乡镇( 街道) 党政机关工作经历纳入统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在市( 地)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2、对于企业、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全部
纳入统计。

3、对于行政村(城市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组织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4、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纳入统计。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
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要求同1、2条)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纳入统计。

应届毕
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纳入统计。

6、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
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工作岗位在1-5条范围内,纳入统计。

7、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纳入统计。

(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
职务名称。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
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
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审计署机关的综合司、局以及特
派员办事处的综合处、室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人事部关于同意外交部使用外交职衔作为外交部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的函》(国人部函〔2007〕126 号):鉴于外交工作特点,同意外交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
导职务使用外交职衔,即“大使”、“公使”、“总领事”、“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科员”、“办事员”,不再使用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公务员统计工作中,公务员担任职务名称在上述范
围内,统计为“非领导职务”,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
一级领导职务人员暂按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统计。

(三)各表需注意指标(以《公务员统计表为例》)第1表《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
1、“上年末总数”:严格等于上年统计表中的年末实
有数。

涉及机构合并重新组建情况的,经上级汇总单位
同意,可以在上年底数栏进行处理。

如:原卫生部、原
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撤消,组建卫生计生委,上年末总数
可将两部上年底数合并填报。

2、录用(6-17列):按录用前最新身份原则进行
统计,不按经历原则统计。

3、“应届毕业生”:指新录用的公务员,为本年度从
各类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境
外教育机构的应届毕业生(能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达到有关报考要求),以及初次参加工作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
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
等)毕业生。

Tips:根据最新公务员招录政策,国家统一招生的
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
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
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但在统计工作中,按“往届
毕业生”统计。

4、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计入这几项指标统计的新录用公务员,在录
用前其身份是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可以享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或“西部志愿者”。

符合这些条件但考取非定向岗位的,也统计在内。

具有身份,但服务期未满,不具备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不计入。

曾有相关经历,但录用前
身份已转换的不计入。

Tips: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
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
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
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
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
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
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
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
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
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需交招录机关审核,审核通过予
以认定。

5、“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该指标与减少
中的“被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录用”相呼应。

6、“村干部”:如已按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
目人员统计,则不再重复统计。

7、“公开遴选”:指按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市( 地) 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遴选公
务员。

同级机关之间转任不纳入统计。

8、“辞去公职”:强调统计对象因“辞去公职”离开
公务员队伍,与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不同。

9、“本年末实有数”严格对应本年末实有公务员数。

“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作为调节项,反映上年错统、
漏统情况。

10、本年末机构数:以具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为依
据进行统计。

第2表《公务员分布情况》
注意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分类。

第5表《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
“省(区、市)一级”、“省(区、市)设在市(地、州、盟)”、“省(区、市)设在县(市、区、旗)”、“省(区、市)设在乡(镇)”:按职能权限划分,管辖
权在一市(地、州、盟)及以上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
体公务员统计在“省(区、市)设在市(地、州、盟)”,县、乡两级以此类推。

第9表《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
1、按晋升后的职务填写。

2、原则上只统计职级的晋升,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
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统计。

Tips:比较特殊的情况,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
(正处级)提拔担任单位副职(同样为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单位副职(正处级)
按越级晋升统计。

3、年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平级交流到
其他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该晋升情况由原单位负责
统计,新单位不统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