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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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

文章属性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3.06.28

正文

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保定市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璐,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及权利要求2中引用技术方案B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60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被上诉人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齐宏涛,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隋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520898029.6,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共2项:

“1.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其特征在于:处于压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长度为10~30mm。”

2019年2月26日,某纸业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某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CN101674993A发明专利文件。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是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该卷筒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并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虽然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但该技术特征系用己知方法的名称对该压合部所包含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的限定,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A: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

或挤出形成。

技术方案B: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夹出”或“挤出”,首先,“夹”和“挤”本身具有特定的技术含义,“夹”是指从两个相对的方向施加压力,使物体固定不动;“挤”是指物体紧紧靠拢在一起。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的记载:“该压合部5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4与该卷筒末圈2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参见图2、图3、图4、图5所示,卷筒继续转动,当卷筒末圈2的尾端2a到达机械层间压合机构便于操作的位置时,机械层间压合机构的模头3向卷筒圆周表面伸出,并将处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4与该卷筒末圈尾端2a附近的卷纸一起夹挤住,使这几圈卷纸共同向相对于卷筒圆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机械压合部5,从而完成封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专利中出现的“夹出”“挤出”“夹挤”并无实质性差别,均是指从两个相对的方向对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纸施加压力,使其机械层间压合在一起。

证据1公开了一种封闭幅状材料的卷筒的尾端的方法和装置及得到的卷筒,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卷筒R”对应于本专利的“卷筒”,证据1中的“尾端L”对应于本专利的“卷筒末圈尾端”,证据1中通过机械层间结合或紧固而将尾端L和折叠部F压合在一起形成的具有三层结构的“接头”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合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压合部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有所不同:在本专利中,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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