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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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诚信建设,提高师生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诚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其家属。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诚信档案,对师生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和监督,促进师生诚信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诚信档案是指记录师生诚信行为和诚信评价的档案。
第五条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教职工编号等。
(二)诚信行为记录:考试诚信、学术诚信、生活诚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三)诚信评价:由学校设立的诚信评价机构对师生诚信行为进行评价。
(四)诚信奖惩:对诚信行为突出的师生给予奖励,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章诚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学校设立诚信评价机构,负责诚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工作。
第七条诚信行为的记录:
(一)考试诚信:包括考试作弊、抄袭、剽窃等行为。
(二)学术诚信:包括论文抄袭、篡改实验数据、虚假成果等行为。
(三)生活诚信:包括诚信考试、诚信借款、诚信消费等行为。
第八条诚信评价:
(一)评价标准:根据诚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二)评价程序:诚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师生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章诚信奖惩
第九条对诚信行为突出的师生,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颁发诚信证书。
(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优先推荐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条对不诚信行为,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五章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诚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的查询、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其诚信档案内容。
(二)公正原则:诚信档案的记录和评价应当公正、客观。
(三)及时原则:对师生的诚信行为应当及时记录、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诚信评价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