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pdf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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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解
一、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话,可以请求哪些补偿 或赔偿?
二、劳动关系解除以后,“三期”待遇还可以享受哪些?
三、“生活费”的问题。
专家释疑
我们对于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为您在怀孕期内,只 要您的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您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编者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
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 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 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 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 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
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本文介绍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处于“三期”时期的女工的赔偿金 以及生活费怎样计算。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 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三期”女工遭遇解除合同
我公司(位于江苏省内)于 2009 年 7 月已停止生产,但至今未注销或者宣布破产,停 产后已对雇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处理后续的工作,留了几个办公室 人员进行处理,我也在其中。现在我已怀孕 4 个月了,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最近一 次的合同是 2008.7 至 2011.6 我知道劳动法规定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如果说我同意解除的话,公司就应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如何补偿?
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 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产假 15 天。
3.从您生产之日起,有一年期的哺乳期。在哺乳期内,每天享有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时间,则可以按照加班的标准请求加班工资。但是,如果您的单位注 销或破产之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了,单位也就不再承担其注销或破产后您“三期”中的相 关待遇。不过,我们建议您可以尝试以预期利益损失为由主张“三期”中的相关待遇。
批注 [微软用户2]: 编者注: 去年最新时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中规定产假为 98 天。
批注 [微软用户3]: 编者注: 1、本文从网上下载,本处的生育医 疗费标准和生育营养费标准是否准 确有待核实; 2、本处中,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 一定就是产前的工资标准。因为员工 生育期间的工资是从劳动保障部门 核发的生育津贴中体现的。如果单位 是以员工产前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缴 纳的社会保险,那么就与产前一致, 否则则会低(公司不会超过你的工资 标准给你交高的)。
第二,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的待遇包括:
1.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 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2.生育期间,如果您不属于晚婚晚育的情形,则享有 90 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 育医疗费 2000 元(顺产);产假工资(依据您产前的工资标准);生育营养费 300 元。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
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 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批注 [微软用户4]: 编者注: 本案例是发生地是在江苏,所以依据 之一是江苏省的《工资支付条例》。 其实,每个省、直辖市基本都有自己 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并不是每 个省的条例(规定)中都规定有生活 费。例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 办法》中就没有生活费的有关规定。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 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您这里所指的“生活费”应该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所规 定的: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 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 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完)
批注 [微软用户1]: 编者注: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 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于当日生效,《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同时废止。具体变化详见本 文法,是不是应该支付我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是不是还应支付我“三期”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和剩余费用?还有“三期”的生活费应如何 计算?
单位就不得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您可以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单位依法进 行了注销或宣布破产,则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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