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经常用到的各种涉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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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经常用到的各种涉税比例!

5‱

1.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版)》第三十二条

5‰

1.业务招待费(5‰+60%)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比例: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

但有特例: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实际可扣除额48万,故纳税申报调增80-48=32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实际可扣除额100万,故纳税申报调增200-100=10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

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1%

1.党组织工作经费

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政策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2%

1.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5%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8%

1.职工教育经费(15%+

2.5%)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2%+30%

1.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4%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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