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9号文未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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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文核心观点
1、控制同业融资额度,减少银行同业集中度风险:
“办法”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及风险缓释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客户网络有限,交易对手集中,超标概率高。

这指标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更明显,而对几家国有大行则影响有限)
2、三方买入返售被叫停:
(1)“办法”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商业银行(逆回购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2)“办法”明确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定义,强调是“双边”交易特征,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远期购买承诺,达到信贷资产出表或转为同业资产的目的。

(3)“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应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并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4)“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办法”中着重区分了买入返售两方和三方,通过对第三方担保的限制约束银行实际风险敞口,进一步堵住了“抽屉协议”,这样银行的同业业务项下的类信贷业务就被限制住了。


3、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设限,提出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要求:
(1)“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进行了限定。

(2)“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3)“办法”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当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未明确计提比例。

对9号文出台后的预期1、“办法”叫停三方买入返售,可能导致银行继续“猫鼠游戏”,加速买入返售应收款投资的转移;2、银行同业业务挤压水分开始,银行将缩减买入返售业务,逐渐调整同业资产的期限结构,非标资产和同业业务的扩张会受多种因素制约而
放缓;3、部分股份制银行受冲击比较大,城商行、农商行打击尤其大,上市银行将考虑补充资本金,城商行和农商行将会直接减少同业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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