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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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向宪法实
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3.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6.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
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7.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8.英国宪法: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惯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纪留下
来的。
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
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审查。
11.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
12.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
13.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1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
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6.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在政治学上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
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7.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
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8.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
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9.▲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
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20.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
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21.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22.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
一个重要方面。
23.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24.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
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6.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27.选举:是指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
28.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29.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30.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
31.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3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选举权。
33.国家结构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34.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
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35.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级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
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36.复合制国家: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37.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
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38.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
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39.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40.政治文明:是人类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所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及其成果。
41.精神文明:是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
步。
42.庇护权:又叫“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
国请求准予在经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43.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球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
利或愿望。
44.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
和建议的权利。
45.人权: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46.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
设臵、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47.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
二、选择或填空
1.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判例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4.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的条件:(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3)适宜
的社会外部环境
5.宪法的作用:第一,宪法对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利的作用。
第二,宪法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第三,宪法对
实施法制的作用。
第四,宪法对经济的作用。
第五,它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7.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
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
第二,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9.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0.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权、与立法有关的职权、人事任免权、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其他
重要职权。
11.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
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12.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3.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14.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5.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1)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 (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1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地方性法规的制
订权。
地方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人事监督权。
其它权利。
17.我国国务院的七项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组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18.全国人大的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1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审查和监
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人事任免的权力、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宪法;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人事任免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生活中其它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22.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义务共五个:一是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三是保
守国家秘密;四是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五是接受原单位和群众监督。
2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24.我国定都北京的原因:北京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名城和文化古都、北京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25.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简答或论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使宪
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以“天赋人员”、“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积极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近代宪法正是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因素才得以产生的,它是时代的产物。
3.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
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4.如何对1954年宪法进行历史评价?答: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
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部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没有很好地解决宪法的稳定性问题。
宪法自身对于宪法的保障与监督也没有作出有效的规定。
当我国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以后,这部被看做是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便成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5.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
活中的指导地位。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第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第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第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6.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答:明确规定我国的
国家性质是我国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1982年《宪法》开宗明义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的特征和基本点可以分析一下,主要是四个方面:(1) 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2) 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3) 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在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
(4) 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消灭私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7.什么是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其特点是什么?答:“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
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包括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
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就一直存在着这两个联盟。
第一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联盟。
这是劳动者之间的联盟,他们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何时都是我国革命或建设的基本力量。
现在这个联盟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在当前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这个联盟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一致性基础上的联盟,它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的依靠力量。
第二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爱国者的联盟。
这个联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有过不同的变化。
在当前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联盟也有了新的发展,其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
且还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
因此,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更加广泛,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8.如何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政协现阶段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根据新的《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1954年以前人民政协曾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起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就其性质来说它仍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外,它仍然有自己的工作任务。
1954年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能了,但它仍然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
自1959年以后,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使他们更便于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讨论。
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还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各地方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所谓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所谓参政议政就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9.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1.我国现行《宪法》第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10.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q答: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从人民代
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
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11.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
则;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第四,无记名投票原则;第五,选民对代表实际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第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12.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q答:回顾我国选举制度
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的一些环节和方面还不够健全,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从而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
3.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6.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答:第一,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第二,组织本地方
公安部队的自治权;第三,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第四,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第五,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第六,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14.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答: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
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上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
无论是相互压迫还是相互友好,中国国内各民族并没有分离过。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