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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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第一篇: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
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央与地方
一、引言
如果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

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

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

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日益增强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矛盾不断激化。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难以发挥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根据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消费税税基仍较狭窄。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特殊型消费税,即意图通过对特定消费品课税来达到消费调节作用。

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结构的变化,作为调节奢侈品消费以及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对于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化妆品等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由于其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极低,继续课税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已微乎其微,并且严重阻碍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二)计税方式不合理,各项职能难以发挥
通过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相较于其他国家消费税价外税的特点,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与改革需要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

价内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税负实际由消费者最终负担。

但是由于价税合计,在商品包装上并不标明相应税额,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

由于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使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职能大打折扣;另外,环保职能方面,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有意识地减少对“三高”型商品的消费,从而削弱了消费税环境保护的职能。

三、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征税范围要“有进有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不合理的征收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一直饱受诟病。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
在明显的“越位”与“缺位”问题。

11月28日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一停四取消”的调整明显是解决其“越位”的问题。

但必须认识到,这一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这一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须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变化做到“有进有退”。

随着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人们对高级住宅、高档餐饮娱乐、名贵服饰、古董字画、古董家具、私人飞机等商品的消费迅速增长。

但由于这些商品都未纳入应税范围,因此,要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和消费引导作用必须对征税范围作“加法”调整,尽快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可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啤酒,黄酒已经成为生活必须品。

继续课税难已达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出于财政收入目的的征税亦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

因此,应趁热打铁对征税范围作“减法”调整,尽快将这些税目从征税范围中剔除。

(二)征税环节税率的调整
第一,从生产者角度看,零售环节征税有利于保持消费税税收中性原则。

长久以来,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导致生产者刻意压低产品出厂价格并将产品以低价出售给关联销售部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是,即使如此在生产环节征税仍占用了企业一部分资金,扭曲生产投资决策,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从消费者角度看,征税环节“由暗改明”便于发挥税收引导作用。

如前所述,税收负担由生产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

在零售环节征税,将消费税“由暗改明”并实行价外税的计税方式显然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三)征税权调整
现行税制下消费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

但是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可以预见增值税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将会取消。

虽然根据“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将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但是作为结构性减税改革的“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全国15000亿元的营业税将至少有20%的减税空间。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税收体系在丧失主体税种的同时会形成巨大的财政收入缺口。

因此,消费税改革应该着眼于更高的层面,而不仅仅是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在消费税改革中,除了在改革中应设法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外,应该考虑到消费税改革与中央――地方财权和事权分配的关系,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的布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

参考文献:
[1]贾康.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若干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4(1)
[2]杨志勇.消费税制改革趋势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J].涉外税务,2014(3)
[3]李梦娟.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考量与权衡[J].税务研究,2014(5)第二篇: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作者:未知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

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改革
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
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
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

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

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
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
人收入的80%。

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
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

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

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
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

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

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

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

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

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

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作者:未知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

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
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

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

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

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
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
际税率。

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

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

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

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

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

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

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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