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危楼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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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老旧房屋、危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3. 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
1. 政府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2)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整改安全隐患;
(3)对老楼危楼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监控;
(4)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

2. 产权人、使用人职责:
(1)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禁止在房屋内从事危害房屋安全的活动;
(4)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排查、鉴定、改造等工作。

3.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1)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2)督促业主履行安全责任,维护小区内房屋安全;
(3)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排查、鉴定、改造等工作。

五、安全排查与鉴定
1. 安全排查:
(1)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2)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排查;
(3)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2. 安全鉴定: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3)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的安全等级、隐患类型、整改建议等。

六、整改与改造
1. 整改: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
(2)整改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改造:
(1)对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改造建议进行改造;
(2)改造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由[填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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