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7
•【字号】绵府发[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
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府发[2009]4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困难的企业,可与农民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留守老人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加强就业岗位动态监测。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
导和服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出现的新情况。
从即日起,市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
二、实施农民工技能大培训
(一)加大培训投入。
以县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开展由全省统一组织的“农民工免费技能大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投入,省、市将视各地财政支持程度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要进一步规范补贴办法,适当提高补贴水平,制定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建立完善监督验收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培训合格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整合培训资金。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
(三)调整培训方式。
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科学安排培训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尽量把培训办到乡镇或村社;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对就近就地就业和继续外出务工的开展转移前技能培训,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对愿意在家务农的开展种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大力开展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一)组织参与灾后重建。
紧紧抓住灾后重建、对口就业援助和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灾后重建项目、产业转移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供需对接,进一步推动区域劳务合作,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新的渠道。
加强与灾后重建对口援助省市的协调沟通,使援建项目尽可能吸纳当地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
灾后重建的以工代赈项目要积极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
(二)鼓励企业安置。
要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上级规定采取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实施就业援助。
把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特别困难人员。
从2009年1月1日起,地震后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的待遇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由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负责。
(四)鼓励从事种养殖业。
在当前形势下,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的思路,通过从事阶段性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劳动,解决返乡农民工的生计问题;发展有规模、有特色、效益好的种植、养殖业,兴办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五)开展专项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广泛收集省内外和本地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深入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上门活动;搭建供需平台,及时做好农民工专项就业服务工作。
(六)提供职介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
服务。
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规定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提供创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工商扶持政策。
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三)税收扶持政策。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四)信贷扶持政策。
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
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研究制定以其自有住房抵押及其他担保办法;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五)土地扶持政策。
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
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要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吸纳就业的功能,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园区就业创业。
(六)建立维权通道。
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协调、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
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
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七)落实权益保障。
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本地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督促本地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对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八)接续社保关系。
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妥善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证子女入学。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政策,确保失业返乡农民工随返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严禁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困难救助。
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提供医疗防疫计生服务。
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对随返适龄儿童预防接种。
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四)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积极做好返乡和返岗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安排组织好运力,做好团体票预售、专列申请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切实维护好车
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对途中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动态监测。
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调查统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困难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返乡数据进行归口管理,为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供参考;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掌握农民工工作动态,积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六)强化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创业、维权等服务工作。
各地要有组织地召开返乡农民工座谈会,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困难,了解他们的就业愿望、培训需求以及其他需要政府提供的帮助。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